关于发布实施海南州兴海鄂拉山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区规划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海南州兴海鄂拉山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区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南政〔201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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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发布实施海南州兴海鄂拉山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区规划的通知
南政〔2010〕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海南州兴海鄂拉山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于2010年1月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规划》加快有色金属资源开发
《规划》针对当前我州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小,资源综合利用率低、产业链短、技术含量低等实际,提出了资源综合利用的方向和思路,并通过优化产业布局,有选择地发展优势资源加工产业,着力构建结构合理、组合优化、配置高效的循环经济产业群,实现投资集中、资源集约、效益集聚、循环利用的工业发展模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调整工业发展的总体框架和思路,有效配置和合理开发优势资源,努力构建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工业体系。
二、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配置和综合开发优势资源,健全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制度,着力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行业协会配合协助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把环保准入关,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三、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区规划管理法制建设,不断提高规划的管理效率和水平,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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