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政办〔2015〕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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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7日
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州民政局
(2015年4月)
为进一步推动我州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儿童福利工作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的通知》(青民发〔2011〕10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4〕12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参照贵南县的试点经验,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立足海南实际,加大创新力度,加快建立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努力推动全州儿童福利事业协调、健康和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困境儿童优先。在制定政策规划、提供福利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二是坚持分层推进、分类保障。结合各县实际,逐步扩大儿童保障范围,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重点对困境儿童给予分类保障。三是坚持福利制度和福利服务并重。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建立惠及不同类型儿童的补助制度,又切实加强服务机构的布局和建设,努力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既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儿童权益的主责,又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社会化的生动局面。
(三)主要目标:通过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结合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进一步完善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养育为支撑、社会参与为辅助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快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统筹城乡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孤儿和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推动全州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效保障孤儿成长的基本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有效使用,并进一步推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与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保障体系相衔接。积极探索孤儿集中养育和分散供养的有效方式,努力促进孤儿回归家庭和社会,提高自立能力。
(二)建立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制度。困境儿童是指除孤儿之外其他因个人生理原因和家庭原因处于生活困难境地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根据海南州实际,主要补助以下四类困境或困境家庭儿童:
1.重残儿童。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未成年残疾人。
2.重病儿童。指罹患《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87号)中规定的21种重特大疾病且未愈的未成年人。
3.困境家庭儿童。因以下情形使家庭遇到困难和问题,导致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一是父母一方重残、重病或服刑,另一方也重残、重病或服刑的;二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病或服刑的;三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4.流浪儿童。指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流浪或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流浪儿童给予生活、医疗救助、教育矫治和临时安置等专项救助。
(三)建立完善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体系。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教育、财政、人社、卫生计生、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建立儿童福利和儿童社会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州县要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全面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社会保护)指导中心;乡镇要设立儿童福利(社会保护)服务工作站;社区和村要设儿童福利(社会保护)督导员,形成多层次的儿童福利(社会保护)服务工作体系。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和支持儿童福利社会组织发展,广泛动员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参与儿童福利服务,为有需求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能力培训,定期探访儿童等服务。
(四)规范提高孤儿和困境儿童服务水平。开展儿童养育机构和儿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进儿童福利服务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孤儿和困境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跟踪调查机制,并建立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监督,确保儿童福利制度落到实处。完善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推进服务规范化。
(五)拓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范围。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探索将“明天计划”覆盖到贫困家庭病残儿童。根据《青海省实施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手术“明天计划”实施方案》,以孤儿和困境儿童为主要对象,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医疗保障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整合儿童医疗资源,争取每年实施一定数量的“明天计划”康复手术,促进孤儿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立足实际,认真实施儿童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划,整合利用各类资源,统筹儿童福利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建设,建设示范型儿童福利机构。发挥好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的骨干作用,依法推进社会力量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发展。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拓展儿童福利服务范围,主动面向社区开展特殊儿童教育、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特殊儿童养护等工作。要探索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待遇水平,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加快人才队伍建设。要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指引,依法规范和严格管理个人和社会组织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的行为。
(七)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坚持从源头抓起,加强家庭监护、学校监护和社会监护工作,增强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要结合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工作,充分利用儿童福利服务工作体系,积极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工作,细化家庭干预监护程序,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裁判相衔接的机制。拓展延伸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功能作用,努力形成以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分类干预、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机制为基本框架,以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实践为关键环节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三、资金筹措
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用要参照《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的通知》(青民发〔2011〕101号)规定的比例分级负担,省上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40元,使困境儿童家庭基本生活补助达到每月160元,并逐步建立动态管理和自然增长机制;流浪未成年人专项救助资金由省上统一安排拨付;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运行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足额保障;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硬件设施建设,按照投资规划分别安排;专业设备购置费用主要纳入“蓝天计划”,由国家和省级福彩公益金统筹安排,县级财政予以适当配套;实施“明天计划”的手术康复费用,由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和彩票公益金资助等方式统筹解决;州民政部门将为各县安排部分启动工作经费。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海南州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豆本加副州长
副组长:才让州政府秘书长
周本加州民政局局长
赵桂莲州妇儿工委副主任、妇联主席
成员:张学海州总工会副主席
宁发贵团州委书记
王永武州公安局局长
杨海林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华本太州教育局局长
拉夫旦州司法局局长
乔得林州财政局局长
纳玉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杜汉明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常明州卫生计生委主任
索南才让州残联理事长
刘桔州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刘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挥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服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应有的作用。
州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建立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州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
州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协助州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要将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服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纳入工作规划。
州教育局要做好受保障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政策性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对各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州公安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州财政局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享受儿童福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负责城镇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孤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州卫生计生委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医务室,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受保障儿童医疗费用。
州残联要负责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州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州县法律援助中心简化工作程序,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州总工会、团州委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各县要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填报《青海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人数统计表》,于4月10日前将统计表报州民政局。
联系人:州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卓玛
联系电话:0974-851225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海南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人数统计表
2.海南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3.《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规定的21种重特大疾病名称。
http://www.qhhn.gov.cn/xxgk/zfxxgk/201601/t20160112_7563.html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