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西政办〔2009〕56号
颁布日期:2009-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9〕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计生委拟定的《海西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与要求,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完善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海西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2009年6月)

按照国家、省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行为,结合我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方针,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水平,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全面开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坚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

(二)不得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原则。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是从2000年1月1日以后至现在的违法生育行为。

三、工作范围

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象为现居住在本辖区而户籍不在本地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群。

四、工作内容

本次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以社区、村(居牧)为单位,集中开展整治工作。主要内容:

1、对辖区内的每条街、每栋楼、每个店铺、每个单位、每个出租屋,准确登记流动人口。做到“户户清”。

2、对私营小店、小企业、小作坊、小市场、入住率不高的商品楼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起有人负责的工作网络和信息采集报送制度。

3、对重点管理对象、下岗职工和城市“三无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准确的向计生部门提交与反馈。

4、对清查出的流动人口提供上门办证验证,送政策、送知识、送药具和“三查”等服务,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实际困难。

5、要建立独立的流动人口台账,完成规范的流动人口账、表、卡、册等。

综合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数据汇总,建立规范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档案。

五、实施步骤

实施期限:2009年6月至2009年7月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5日至15日)

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调动各个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采用标语、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青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全州范围内形成有利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以及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2、建立举报制度。各地区都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海西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举报电话:0977-8225230

(二)清理清查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

集中一个月时间,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以村(居牧)委会为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人员进行前全面彻底的排查,摸清底数,登记建档,落实措施。

1、综合治理工作中各单位职责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村(居牧)委会、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落实;

(2)村(居牧)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统计汇总;

(3)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所招(聘)用及所属门店出租或出借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

(4)工商部门负责对私营企业、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的流动人口(含从业人员)进行清理清查,实施工商部门、产权单位(非公有、集体)共同管理;

(5)城建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对建筑工地(公司)的流动人口进行清查清理,实施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计生部门共同管理;

(9)教育部门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入托和学校内的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

(10)城郊(区域)结合部地段、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详细计划,摸清产权单位底数,积极会同产权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清理清查;

(11)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技术服务及指导工作,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工作。

(12)宣传、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城建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整治工作。

2、解决重点问题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特别要对怀孕、2000年以来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坚持做详细的调查,登记孩子的出生时间、孩次、性别、政策内外,查验相关证件。对清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要一追到底,及时查询处理。对在整治工作中不配合调查的流动人口,由计生、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处理,确保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3、落实措施

主要落实“三查”、补救、节育措施,督促办证,对拒不办证、违法生育对象予以处罚。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未办理《婚育证明》的下发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回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未处罚或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等的重点对象,进行督促并及时落实相关规定。

4、建立规范档案(7月16日—7月30日)

(1)、规范整理档案资料。综合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做好数据汇总,建立规范统一的档案,并将清理清查结果报州人口计生委。

(2)、按照“完整、真实、规范、一致”的原则,对流动人口的持证、婚姻、生育、节育、三查、微机信息个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对,做到一村一册,一人一卡,逐级上报。对应纳入管理服务范围而未纳入的要进行弥补,确保档案资料齐全、规范。

(3)、依托PADIS平台加强两地协作。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流动、未持证、有生育节育变化,未“三查”等情况的对象,要提交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通过PADIS平台与其户籍地互通信息,及时催要相关资料,掌握其外出前的计划生育基本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完善措施,务求实效。要成立由计生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构,集中时间,抓住重点,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各乡镇、街道要把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三查”、婚育证明的查验作为工作重点,准确填写相关表册,完善各种资料,并于8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州人口计生委。

(四)本次综合治理工作结束后,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质量抽查,并将结果作为一项主要内容纳入计生工作年度考核之中。对工作不重视,走过场的地区和部门州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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