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州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州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西政办〔2011〕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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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州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11〕1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州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州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西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创新社会化管理机制,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州委十届十三次全委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二)基本原则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活力。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末,全州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基本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所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部建成社区服务站,公益性服务设施基本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任务是: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努力提高社区居民组织化程度;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体系;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优化社区工作队伍,增强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完善社区保障机制,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人员报酬自然增长机制和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机制,加强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实现社区居民自治。
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一)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的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的任务是: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三)依法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的任务是: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健全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一)科学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规模。按照城市建设布局和乡镇行政区域,综合人口规模和管理幅度,科学设置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时,每个县级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城镇户籍居民不得少于200户,每个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城镇户籍居民不得少于50户。居民较少的乡镇、工矿企业居民由就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不单独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少于200户和乡镇居民少于50户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时,必须经州民政局同意。
(二)区别情况,科学论证,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的原则,合理划分社区辖区。新建住宅区城镇户籍居民达到200户以上时,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城镇户籍居民达不到200户时,划入就近的社区进行管理。居民在几个小区分别集中居住的,要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成立居民小组进行管理,居民小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下属自治组织。居住分散的居民要按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划入就近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不得出现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居民和空白城区,从而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覆盖和无缝隙管理。
(三)规范户籍改革中新增居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办法。户籍改革中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在城市已购房或租房居住的,纳入住房所在地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在城郊购房或租房居住而在城市务工的,由离居民住房最近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已转城镇居民户口但在距城市较远的乡村居住的居民和离退休人员,由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如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较多,而且居住集中的,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新转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持户口簿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报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按上述原则将居民划分到社区,居民在一个月内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介绍信和户口簿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到备案。
(四)探讨流动人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办法。随着全州流动人口不断增加,要积极探讨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办法。原则上在城镇购房或租房居住务工、且有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的流动人口、离退休居住在城乡的无户籍人员、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都要纳入就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较大,每个地区情况不同,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居住年限、务工性质等条件制定纳入社区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
(五)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要规范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居民在800户以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按照居民的居住情况设置居民小组,由居民小组对居民进行分片管理和自治,居民小组长原则上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成员由居民推举产生。较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成立由3至5人组成的社区调解、治保、卫生、计生、文体等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委员由居民推举产生;较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设专门委员会,只设委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担任各委员,协助有关部门工作。
四、进一步壮大和优化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
(一)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法律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为5至9人,根据我州实际,规模较小的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为3名。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
(二)拓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要大力选拔和鼓励具有海西州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知名人士、社区专职工作者和优秀社会人才竞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换届选举时由组织部门推荐一批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推荐一批退伍军人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组织部门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担任书记助理或主任助理。根据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实际,全州实行社区专职工作者制度,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增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岗位名额,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低保、社保、计生、治安协管员及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员等,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社区服务工作。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1000户以下的社区3至8人,1000户至1500户的社区5至10人,1500户以上的社区7至12人的比例配备。
(三)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州、县两级组织和民政部门创造条件,组织社区干部到州外、省外进行异地培训和学习,开扩社区干部的思路;同时,根据州内各地社区建设发展情况,及时组织互相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推进社区建设工作。要大力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自学成才和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四)关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培养,积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发展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的比例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
五、进一步完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制度
(一)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积极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公推直选”制度,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时,候选人资格条件和选举程序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以及省、州、县制定的选举方案执行。在社区流动人口自愿的前提下,要将社区管理的流动人口按照本人申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登记为选民参加本社区选举,但流动人口选民在居住地登记为选民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登记为选民参加选举。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全面实行社区重大事务和重大财务开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议、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商议、党员或党员代表会议审议,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三议一表决”制度,规范民主决策的程序。全面推行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社区政务、事务、财务必须每月公开一次,并且建立公开档案。建立民主评议制度,每年由居民对社区“两委”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至少评议一次,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开,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务公开、民主评议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站、居民活动广场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州、县两级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至“十二五”末,全州各市、县、行委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建成社区服务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归当地县级民政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的标准,将社区办公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配套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已建成公益性社区服务设施的,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区的社区,如未建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已建的其它设施中以购买、调剂置换的办法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互相之间较近的,可以几个社区联合建设公益性服务设施;一个街道办事处的各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对集中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分配给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中服务。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采取申请国家项目资金,在没有国家项目时,州、县配套的方法解决。每个社区服务站的建设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社区“一站式”综合服务站400平方米,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100平方米。
(二)加强信息化社区建设。全州所有的社区要全部实现计算机网络连接,建立中国社区在线的本社区平台,向居民公开网址,及时向居民发布有关政策、法规和社区政务、事务和服务内容。要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设备配置,逐步改善信息技术装备条件,配置触摸式计算机、大型投影、社区专门网站等设备,将直接涉及居民的法规、政策、居民办事程序、时限、方法、服务内容输入设备中,建成便于居民查询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居民开展快速方便的服务。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建设,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七、规范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一)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规范注册程序,建立社区志愿者档案,健全社区志愿者服务网络,壮大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各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要在2013年前达到本地区居民人口的5%,2015年前达到本地区居民人口的10%。
(二)发挥物业管理服务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本社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及其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进行统计,加强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联系和协调,积极指导和支持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时,要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明确驻社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驻社区单位的文化、体育、娱乐、教育等各种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向居民无偿或廉价开放,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指派专人对驻社区单位的公共活动场所进行有效管理,以驻社区单位公共性场所向居民开放推动驻社区单位将公益性、服务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会开放。有关部门在对驻社区单位进行评先表优时,要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作为评先表优的重要一票。
八、加强对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规范基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尊重社区居民的自治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绝不允许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涉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凡是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的工作,基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服务站的前提下,全州逐步建设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开办“一站式”服务大厅,将居民需要在街道办理的事项纳入办事大厅办理,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二)理顺职能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党政职能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属于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更不得按下属单位的形式下派工作任务和确定工作目标。全州各级政府普遍建立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工作进社区准入制度,职能部门工作要委托社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时,要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部门工作进社区协议书,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局批准后方可进入。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能力和工作性质,决定是否接受职能部门委托的工作,对于已接受的职能部门工作,要按协议书认真完成。职能部门委托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困难或委托单位不履行协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拒绝工作或不提供工作成果。要逐步理清和整合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推行一套班子多种职能的办法,一套班子要兼任多个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部门工作机构职责或者将职能相近的机构进行合并,以缓解社区工作人员不足的困难。
(三)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健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市、县委和工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州、县两级要建立领导干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点制度,以领导联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形式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州委、州政府每年对各市、县、行委进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时,将社区建设工作成效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四)健全部门配合的社区建设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大力支持和配合社区建设工作。组织部门要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解决社区建设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创新社区建设的新机制新体制,推进全州社区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将社区建设各项经费列入预算,保障社区建设各项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时立项,大力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部门要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预防犯罪工作;科技部门要大力推进科技进社区工作,为居民开展科技服务;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居民的法律宣传,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公安部门要加强社区警务工作,配齐配强社区警务人员,指导社区建设和谐社会;综治部门要加强指导,建设平安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策上支持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将社区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解决社区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建设部门要做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新建项目、改建项目中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查、检查和验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规划;人口和计生部门要指导社区加强社区居民和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开放公益性文体设施,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卫生部门要大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做好医保、就诊、巡诊服务;环保部门要指导和支持社区建设绿色家园,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金融、税务、工商部门要制定社区服务优惠政策,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协会、计生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和社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工作。
(五)不断加大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力度。州、县两级政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党建、人员报酬、信息化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常工作开展。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从2011年起,两市每个社区年工作经费不得少于40000元,三县三行委每个社区年工作经费不得少于30000元,除省上补助的工作经费外,州财政每年为格尔木市、天峻县、茫崖行委、大柴旦行委、冷湖行委的每个社区补助工作经费6000元,为德令哈市的每个社区补助工作经费12000元,为乌兰县、都兰县每个社区补助工作经费800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报酬保障机制。从2011年下半年起,全州社区居民委员会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月工作报酬不得低于2600元,副主任不得低于2500元,委员不得低于2400元,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一肩挑”和“两委会”委员交叉任职的只享受一个职务报酬。每年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发放企业单位标准的取暖费。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繁杂、工作量大的实际,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月100元、委员80元的标准补助通讯交通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报酬由县级财政解决。
——建立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党建经费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县级财政每年为每个社区补助不少于6000的信息化建设经费和5000元的党建经费,促进数字化社区建设和社区党组织建设。由州、县组织和民政部门每年作出培训经费预算,纳入州、县两级财政预算,分别拨付到组织和民政部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会保障机制。各地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纳入当地养老、生育、工伤、医疗保险范围进行社会保障。各种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国家、省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住房公基金政策的途径,逐步落实住房公基金政策。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离职生活补助制度,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离职原因、任职年限、参保情况、工作成绩、年龄等条件,制定离职生活补助标准和办法,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离职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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