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关于创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西政办〔2011〕125号
颁布日期:2011-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关于创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11〕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关于创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海西州创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州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全州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我州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省的示范作用,结合我州统筹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配合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两区”建设,服务大局,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持续发展”,实现统筹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发展。以改善民生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突破,形成有利于社会救助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新体制,为我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全州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各项救助制度更加完善,救助工作管理更加规范,救助资金得到落实,救助标准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管理服务机构得到加强,全民济困意识更加浓厚,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全州统筹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铸造和谐文明的地区品牌,力争在全省树立社会救助工作的典范。

三、创建任务

(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民政局,负责城乡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二是调整充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职能。各级民政部门原有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更名为社会救助局,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成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社区(村)成立社会救助服务站,配备公益性岗位民生服务员,专职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三是优化改进社会救助操作程序。合理划分县(市、行委)、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权责,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务实、方便群众的原则,改进完善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由市、县、行委社会救助服务大厅直接受理申请,农村由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站)直接受理申请,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联合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由各级民政干部主办,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村(居)群众自治组织人员配合调查,社会服务大厅具体办理,救助资金由银行代发,封闭运行的工作机制。四是搭建社会救助网络平台。各级政府要研发建立覆盖州、市(县、行委)、乡镇(街道)、村(社区)的4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与省相关部门进行联网和数据对接,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专业化水平,达到资源共享,提升全州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推动城乡低保统筹发展。一是完善城乡低保救助制度。坚持统筹发展、量力而行、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的原则,配合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低保政策体系,促进城乡低保服务一体化,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保障的均等化。二是建立科学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以市场菜篮子计算法为基础,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指数为标准,及时调整低保标准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居民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得到提高,不因物价上涨受影响。三是建立低保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探索建立低保家庭财产申报、收入核定的标准和办法,为准确确定救助对象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完善低保对象准入制度。在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农牧民中符合当地城镇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近纳入城镇救助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进入当地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五是规范完善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认真贯彻执行省、州有关城乡低保分类施保的规定,积极探索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工作,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60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单亲家庭成员,实行分类救助政策,每人每月救助10-20元,农村牧区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不起一年以上的人员、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充分发挥低保的保障作用。六是全面核查保障对象。年内各地要全面开展城乡困难家庭调查工作,建立起困难家庭档案。在此基础上,以村(居)为单位,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所有拟保对象进行逐户评议,以家庭实际收入为标准,采取倒排序的方法,完善公开制度,重新确定保障对象,坚决纠正分户保、人情保、轮流享受保障等违规现象发生。七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各地要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严格审批保障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不得享受低保待遇。保障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要及时取消保障资格,停发保障金,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对象生活水平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补差标准。对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要采取教育、引导、鼓励和职业培训等方法,帮助救助对象就业,提高劳动技能,增加家庭收入,逐步提高保障对象生活水平。

(三)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一是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适当扩大医疗救助人群,逐步探索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和中等收入家庭年医疗费支出数额较大的无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完善医疗救助方式,在现有医疗救助制度内,增加重特大疾病救助内容,形成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参保参合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和慈善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二是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在科学合理确定救助范围、方式、病种、标准和结算办法,充分发挥各项保障制度作用,多渠道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不断总结我州建立大病救助基金解决特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做法。积极探索按病种逐项突破救助办法,切实解决部分特殊对象看病难问题。三是实施“一站式”救助服务方式。大力推行定点医院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制度,实现救助对象“随来随治,随走随结”救助方式。对已明确的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院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付部分。四是做好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单位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和救助效率。通过部门合作,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增强医疗收费透明度,严格定点医院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目录,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一是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根据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及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五保供养标准,使五保供养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达到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市、县、行委财政预算,实现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由政府财政保障。二是逐步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结合实施“霞光计划”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敬老院、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建设项目,确保完成省上下达年度敬老院建设任务,着力改造五保户危旧房屋,改善五保户住房条件。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敬老院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性质,财政部门要把敬老院工作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统筹解决好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三是提高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各地五保户供养机构和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要统筹规划,完善配套设施,配备好必须的生活设备、健身器材和娱乐活动室。建立完善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达到管理规范、院容院貌整洁、环境绿化美化、院民衣着整洁、服务热情周到、院民生活舒适的目标。探索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服务和管理标准,推动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依据省民政厅关于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办法,认真研究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形式和救助措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规范操作管理,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特征,在救助范围上,主要对低保和专项救助覆盖范围之外的群众提供帮助,体现“拾遗补缺”的特点;在核定救助对象时,要对支出型贫困人群给予更多关注;在救助功能上,要区别于低保“济贫”功能,主要解决群众遇到暂时性、突发性困难,体现“救急”的特点;在救助程序上,要区别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实行严格逐级审批的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救助,体现救助时效。

(六)落实相关配套救助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司法援助和法律救助制度,免费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救助和服务。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阶段各项减免政策,逐步减免高中阶段学费;制定优惠政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深化爱心助学行动,资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加大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缓解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制订就业援助计划,积极扶持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努力改变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一是足额配套救助资金。对全省安排开展的救助项目,救助资金省上补助后,各地财政要按规定足额配套列支和及时拨付使用。各地确定实施的救助项目,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负责筹措落实,确保救助项目实施。要加强救助资金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要建立社会救助资金随财政增收自然增长机制,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让更多群众享受到公共财政的实惠。二是落实工作经费。各地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州级每年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25万元,市、县每年安排10万元,行委5万元,拨付民政部门,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青海油田管理处应给所属民政办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救助机构工作运转和委托基层服务中心(站)办理救助事务,“费随事转”经费。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研究解决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抓好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做好医疗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人社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全面落到实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建立考核监督机制。要围绕“创新机制、巩固基层、落实资金、规范管理”,建立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每年都要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各级政府在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民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全力推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人员、办公设施、工作经费和保障措施落实,确保创建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