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提高全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提高全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14〕10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意见》,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意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5年,将我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由526元提高到590元,人均增加64元,增加部分由州县财政及个人承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分性别,不分年龄段,统一调整为100元。

提标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参保对象年龄段调整如下:

(一)城镇居民医保

1、18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省级补助389元,州县补助101元(按3:7比例分担,州级承担30.3元,县级承担70.7元),个人缴费标准100元。

2、19-54周岁女(59周岁男):省级补助333元,州县补助157元(按3:7比例分担,州级承担47.1元,县级承担109.9元),个人缴费标准100元。

3、55周岁以上女(60周岁男):省级补助375元,州级补助115元(按3:7比例分担,州级承担34.5元,县级承担80.5元),个人缴费标准100元。

(二)新农合

1、18岁以下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省级补助423元,州县补助67元(按3:7比例分担,州级承担20.1元,县级承担46.9元),个人缴费标准100元。

2、19-54周岁女(59周岁男):省级补助415元,州县补助75元(按3:7比例分担,州级承担22.5元,县级承担52.5元),个人缴费标准100元。

3、55周岁以上女(60周岁男):省级补助423元,州级补助67元(按3:7比例分担,州级承担20.1元,县级承担46.9元),个人缴费标准100元。

二、调整基金划分

将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个人账户、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四部分。其中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城乡居民门诊医药费,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个人所有,结余可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账户变迁时可随户口转移,无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并入住院统筹基金。2014年前新农合家庭账户累计结余基金统一按原账户人口平均划入至个人账户。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费用。590元标准具体划分为个人账户(年人均50元),门诊统筹基金(年人均30元),住院统筹基金(年人均460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人均50元)。

三、本意见从二〇一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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