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西海镇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西海镇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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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西海镇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4〕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西海镇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
西海镇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省建设厅《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06〕326号)文件要求,为积极推进我州供暖热计量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西海镇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一、供热分户计量标准制订的原则
以改革促发展为基本原则,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居住热环境,兼顾社会公平和各方利益,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环保节能和减排意识。
二、供热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及对象
按照省住房和建设厅要求,参照外省市经验,我州推行分户计量、按表收费试点工作,坚持公用建筑和新建建筑扎实推进,既有建筑加快推进。分户计量采用两部制热价,即以住户套内建筑面积和耗热量两部分确定供热价格。收费对象为居住建筑、行政事业单位、商贸餐饮及经营行业。
三、制订两部制热价的主要计算依据
1、供暖成本,由于西海地区节能建筑均没有实际供暖成本数据,热计量试行价格的测算在价格构成上参照现行的按面积收费的有关标准,暂不考虑供热企业的实际成本,根据西宁地区及其他城市相关经验,结合我镇实际情况,计量热价按理论数据予以测定。
2、建筑每平方米耗热量的计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344-2005)的标准确定。
四、西海镇地区冬季供暖时间
每年九月十五日至次年五月十五日,采暖期为八个月。
五、执行供热计量收费建筑物的要求
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凡安装了热计量系统的,节能效率必须达到50%以上标准。
六、计费办法
用户缴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按核定的住户套内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的50%确定;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七、两部制供热价格
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按3.6元/平方米.月;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热价按3.8元/平方米.月;
商贸餐饮及经营行业基本热价按4.0元/平方米.月;
计量单位热价为45.43元/吉焦。
八、热计量收费价格修正系数
执行两部制按热计量供暖价格,因各用户可独立调控室内温度,则必然在同一建筑物中存在多种空间温度,使得用户之间存在一定的热传递,如果一户家中拆除暖气或减少供暖面积,其他住户会因此而多缴纳热费,为了消除用户用热单元因不采暖或维护结构、材料和在建筑物中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实现用户热费的公平负担,所以需要设定热量调整系数。
建筑节能达到50%以上的建筑其热能调整系数设定为:中间住户(非顶层和底层)调整系数为1;顶层、底层的边户调整系数为0.92;顶层、底层的中间户、边户(非顶层和底层)调整系数为0.95。
九、试行期限
此标准为试行标准,待执行一个采暖期后,将根据实际供暖成本调整供暖价格。
十、执行时间
此价格标准从2014年12月供暖实际计量时间起计费。
十一、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西海镇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收费暂行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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