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北州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北州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5〕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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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北州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5〕148号)文件精神,经州政府同意,现将我州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海北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州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州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海北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州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各县、各部门要按照“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普查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州发改委负责和协调。各涉农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源头第一手资料的收集、调查和登记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具体工作由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和协调。
六、普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安排部署到位、组织协调到位,确保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PDA),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做好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工作。凡在我州境内符合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农户,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更不能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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