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4〕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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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14〕5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民政局拟定的《海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海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
(海北州民政局)
近年来,我州城乡低保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城乡低保工作基本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与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与此同时,城乡低保工作还存在部分对象认定不准确、不严格依章办事、监督检查不完全到位等问题,群众反映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青政〔2012〕5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低保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城乡低保工作,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对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实现我州跨越式发展和争创民族团结进步先行区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践行群众路线的理念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低保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低保工作真正成为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要认真研究解决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当年低保工作情况、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低保工作人员配置及队伍建设培训情况、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村(居)和乡镇干部及家属享受低保备案情况、低保动态调整情况、低保投诉举报和查处情况,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调查分析原因,研究提出相应措施,保障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二、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运行机制
(一)搞好政策宣传。州、县、乡要广泛开展城乡低保政策宣传活动,深入城镇社区和农牧户家中进行面对面宣传,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保障标准、保障条件、办理程序、救助办法、优惠政策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等媒体上发布政策信息,采用编印宣传材料,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低保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严格操作规程。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青政〔2012〕5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乡低保操作规程,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低保申请由乡镇政府直接受理。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居)委会可以协助受理和提交低保申请,但不得直接作出不予受理、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批准为低保对象的决定。乡镇政府要在受理低保申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户调查,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认真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评议,严格执行低保认定标准,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在3日内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核准保障对象。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292号)和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定办法》的通知(北办发〔2013〕82号)精神,充分发挥州、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经申请救助人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激活部门联动的信息核对平台机制,真实准确地了解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状况和收入、支出等实际情况,为低保工作提供认定依据,实现“应保尽保、不漏不虚”目标。防止以特殊条件代替家庭收入来确定低保对象。要认真严格执行乡镇政府入户调查和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制度。乡镇对申请低保对象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县民政局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抽查率不低于30%。
(四)完善公示制度。村(居)城乡低保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村级评议小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和乡镇包村干部或民政助理员组成。经调查评议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和低保对象,乡镇政府在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拟纳入低保的家庭和低保对象由县民政局在村(居)公示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从下月起发给低保金,并在村(居)公示栏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救助事由、家庭住址等,以及县民政局、乡镇政府的低保举报投诉监督电话。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乡镇纪委要严格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全面、完整。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五)加强动态管理。城乡低保涉及范围广、对象多、人员成份复杂、动态变化快,必须加强动态管理。对于城镇低保,至少每半年复核抽查一次,及时动态调整。对于农村低保,根据“取消低保指标控制,积极探索低保工作新模式”精神和各县实际,针对自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年一申请,一年一审批。重点调整取消违背政策纳入低保的拥有私家轿车、领取超出标准的固定工资、经商办企业、有大额存款、拥有高档住房、故意拆分户口家庭,以及具有劳动能力但不愿劳动致富、长期吃低保的家庭的低保资格,及时把因病、因灾、因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加以保障,把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动态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努力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六)强化资金监管。城乡低保资金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严禁从中提取工作经费,严禁克扣低保户应享受的低保金。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规范发放。州、县民政局对全州、全县城乡低保资金在全州、全县范围内进行统筹管理,按照考核考评结果和工作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宏观调控,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规范档案管理。县、乡镇两级要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种档案,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低保档案包括业务管理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业务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公文、制度、报表、花名册、各类记录、资金收支台账等,做到按类归档、清楚明了;低保对象档案使用统一设计的申请、调查、审批等表格,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编号、标识清楚,审核和变更材料及时入档。提升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八)健全投诉制度。州、县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州民政局每年对各县低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县民政局每半年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乡镇每季度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加大监督力度。州、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都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投诉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落实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要认真受理涉及低保的电话投诉、书面反映、网上举报和上门申诉事项,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或接到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30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州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30日内进行审核并及时指导纠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严格实行乡镇、村(社区)干部家属享受低保备案规定,严禁以权谋私,违规审批享受低保,提高低保工作公信力。严禁将低保作为福利手段或处理上访、拆迁等疑难问题的临时措施,不经核查审批随便纳入,杜绝抓阄、轮流享受、平分低保金、分户施保,乡村干部持有低保证、私分索要低保金等现象。
(九)严肃责任追究。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的通知》(青民发〔2014〕50号)和《海北州低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北民〔2014〕33号)精神,认真落实“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决不姑息。海北州低保监管问责联席小组要认真发挥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各县要建立健全低保监督问责长效机制,推动低保工作规范开展。要完善通报制度,健全奖惩机制。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和监管检查结果与低保补助资金、工作奖补经费分配挂钩,与年度民政工作目标考核、选先评优、项目安排挂钩,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和倾斜。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十)加大临时救助。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0〕27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因其它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州、县民政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按照社会救助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细化职责,落实责任,进一步促进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工作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定有力措施,层层抓好落实,全面推动城乡低保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州、县政府要把低保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干部绩效考核范围,严格目标责任考核。要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审查准入机制,乡镇政府切实履行低保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抽查审批。权责统一,各负其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下发的《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要求,抓好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自查自纠,取信于民。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落实低保政策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政策措施,重点抓好规范化管理工作。要积极发挥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审核中心作用,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认真核定申请对象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重视发挥包括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在内的村民代表小组或低保工作评议组作用,纠正村(居)干部、乡镇干部少数人说了算现象,消除“关系保”、“人情保”,筑牢“阳光低保”防线。对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违规随意调整保障范围,引起群众不满或群访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不稳定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密切协作、积极参与。民政部门作为城乡低保主管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及对象的审批、补助标准的审核和低保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核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负责解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扶贫部门配合做好扶贫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城乡低保监督体系;人社、农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扶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发展生产;国土、建设、卫生、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低保对象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低保工作成效,形成支持城乡低保工作的舆论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大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健全问责机制,强化日常监管。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海北州低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切实发挥好海北州低保监督问责联席小组作用。要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低保监督检查情况,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受理、分析、研究、调查、处理低保投诉举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县、乡、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给予相应处分。并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依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州、县民政部门要围绕低保政策落实、工作部署推进、低保对象审定及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内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研究问题,提出整改解决方案,及时向政府汇报,确保问题及时发现、解决,确保低保工作健康、规范运行。
(四)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能力建设。随着城乡低保水平的提高和保障范围的扩大,低保工作日益繁重,工作量不断增加,工作人员、业务经费严重不足和办公手段的落后,已影响到低保工作的规范健康运行。县、乡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力量,完善低保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工作人员,稳定和健全工作队伍,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州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列支城乡低保专项工作经费和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经费,切实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干事、有经费保障,为低保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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