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4〕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切实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2013〕4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提高全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同时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纳入扶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一)西宁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并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双方即可享受扶助。因离婚或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三)再婚夫妇中一方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若该子女伤残或死亡,且双方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均可纳入扶助范围。

(四)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须提供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户口本为准。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七)享受扶助政策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自生育或收养之日起停止享受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中父母因故死亡后不再享受伤残扶助。

二、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提高失独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失独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扶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直至亡故为止。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二)对伤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

对符合条件达到伤残等级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的扶助,直至亡故为止。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三、资格确认和程序

(一)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失独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申报表》(附件1)或《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由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复审后,报送区(县)卫生计生局审批。

(二)区(县)卫生计生局对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最终资格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30前将《西宁市失独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汇总表》(附件3)、《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汇总表》(附件4)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市卫生计生委将各区(县)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由市、区(县)财政局按比例将扶助金拨付各区(县)卫生计生局。

(四)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区(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直接将扶助金打入由扶助对象提供的银行帐号。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是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办事程序,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积极开展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怀、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4日。

附件:1.《西宁市失独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申报表》

2.《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申报表》

3.《西宁市失独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汇总表》

4.《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汇总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5日

附件1

西宁市失独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申报表

父母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节育措施

及年月

父亲

母亲

子女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领证时间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号

银行信息

父亲姓名

开户行

帐号

母亲姓名

开户行

帐号

家庭详细住址

父母联系电话

子女死亡原因及时间

村(社区)委员会(单位)意见(盖章)

乡(镇、办)政府意见

(盖章)

区(县)卫计局意见

(盖章)

申请人签字:填表人:负责人:填表时间:

附件2

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申报表

父母基本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节育措施

及年月

父亲

母亲

子女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领证时间

独生子女证号

伤残等级

伤残证号

鉴定机关

银行信息

父亲

开户行

帐号

母亲

开户行

帐号

家庭详细住址

父母联系电话

村(社区)委员会(单位)意见(盖章)

乡(镇、办)政府意见

(盖章)

区(县)卫计局意见

(盖章)

申请人签字:填表人:负责人:填表时间

附件3

西宁市失独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乡、镇、办)

本年度合计扶助人数

本年度新增人数

上年扶助人数

本年退出人数

当年所需资金

城镇

农村

合计

城镇

农村

合计

城镇

农村

合计

城镇

农村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注:1.此表以乡、镇、办分列汇总上报。

2.申报材料只报当年新增人员材料。

3.此表逻辑关系(3)=(1)+(2),(3)=(6)+(9)-(12),(6)=(4)+(5),(9)=(7)+(8),(12)=(10)+(11)。

填报时间:年月日填表人:负责人:

附件4

西宁市独生子女伤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乡、镇、办)

本年度合计扶助人数

本年度新增人数

上年扶助人数

本年退出人数

当年所需资金

城镇

农村

合计

城镇

农村

合计

城镇

农村

合计

城镇

农村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注:1.此表以乡、镇、办分列汇总上报。

2.申报材料只报当年新增人员材料。

3.此表逻辑关系(3)=(1)+(2),(3)=(6)+(9)-(12),(6)=(4)+(5),(9)=(7)+(8),(12)=(10)+(11)。

填报时间:年月日填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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