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2015〕109号
颁布日期:2015-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和新时期国家关于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力度的工作要求,决定从2015年起,适当调整全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及条件

(一)扶助对象

西宁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

(二)扶助条件

1.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2.享受失独扶助政策时间以失独家庭中女方的年龄为标准,女方年满49周岁,该家庭夫妻双方即可享受扶助。因离异或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3.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从未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该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均可纳入扶助范围。

4.终身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确属独生子女家庭,但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核实后,出具统一格式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办理扶助申报。

二、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夫妇,扶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直至亡故为止。所需经费市级财政承担40%,区(县)财政承担60%。

(二)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家庭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的扶助,直至亡故为止。所需经费市级财政承担50%,区(县)财政承担50%。

享受扶助政策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自生育或收养之日起停止享受扶助。

三、资格确认和程序

(一)符合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申报表》(附件1),同时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夫妇双方身份证及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由村委会(社区)初审,经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复审后,报送区(县)卫生计生局审批。

(二)区(县)卫生计生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西宁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花名册》(附件2)和《西宁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汇总表》(附件3)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由市、区(县)财政局按比例将扶助金拨付各区(县)卫生计生局。

(三)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区(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直接将扶助金打入扶助对象提供的银行帐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失独困难家庭的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生工作和民心工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惠及于民。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准确、动态掌握计生失独困难家庭情况,摸清底数,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注重生活和精神关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慈善机构等组织的作用,在传统节日期间定期走访慰问计生失独困难家庭,开展关怀、亲情牵手和各种联谊活动,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困难和需求,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结对联系制度,提供必要帮助。

(四)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失独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扶助的通知》(宁政办〔2013〕124)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4〕17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西宁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申报表

2.西宁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花名册

3.西宁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扶助汇总表

http://www.xining.gov.cn/html/2459/334103.html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