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玉政﹝2012﹞152号
颁布日期:2012-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动我州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的重大决策,是一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工程,是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有益探索,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社会各界极为关注,人民群众殷切期盼。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解决我州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宣传不到位,推进缓慢,各县转户不平衡,各项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部门间协调不力等问题,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推进。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快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州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玉树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抢抓机遇、跨越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消除城乡要素市场不统一、城镇化率不高、消费拉动不够等制约因素,这些结构性问题都与城乡二元体制密切相关。而户籍制度改革是破解城乡体制难题的重要条件,势在必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有序集聚,有利于推动农牧区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形成统一的城乡人力、土地资源市场;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有效拉动城乡消费,调整需求结构和产业结构。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州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城乡间、区域间差异大,发展极不平衡,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牧区人口和外来人口进城,必将为农牧区生产方式转变提供空间,为促进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为推动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增添动力,形成以工促农(牧)、以城带乡、区域协调的生动格局。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和谐社会共建共享,是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通过户改,不仅使转户农牧民真正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而且拓宽了他们实现人生变革理想的平台。这一农(牧)民变市民的历史进步,必将强化新兴群体对城镇的归属感和幸福感,使之激发出旺盛的安家创业热情和活力,从而为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稳定和谐、富有生气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和机制

依据《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和《玉树州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紧密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户改工作的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处置机制。农牧民整户迁入城镇落户的,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转户农牧民整户迁入其他城市(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鼓励农牧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转户农牧民在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牧)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承包期满后,土地(草场)由村(牧)委会收回。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转户农牧民继续享有农村(牧区)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允许农村(牧区)宅基地、农房进入农房土地交易市场,合法上市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牧)委会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有条件的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镇住房。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农牧民整户迁入落户的,继续保留林权,迁入其他城市(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牧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村(牧)委会,对有资本投入的林木,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农牧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现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牧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在城镇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终止新农保关系,以参保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农牧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将这些农牧民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非本州籍落户人员子女在玉树参加高考的,按国家和青海省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转户农牧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进入城镇落户人员购置普通商品房。

(九)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同时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日常生活确有困难,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户进入当地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一)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转户农牧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转户农牧民中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执行城镇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并享有相应的优抚优待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户改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充分履行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户改办和成员单位狠抓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在实践中不断破解各类难题,坚定不移地推进户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户改工作力量,进一步提高协调、指导能力,形成各部门齐心协力推进户改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及州直各部门务必于9月上旬前,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州户改办。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各县户改办要把新闻宣传、舆论导向作为重中之重,运用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针对转户的群体,用鲜活的内容进行宣传,突出重点、亮点,力求浅显易懂,使广大人民群众既能吃透户改内容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又支持和理解户改工作。要把握方向,强化舆情收集掌握,坚持正面宣传引导,消除群众的疑惑,改变群众的模糊认识,发挥好导向作用。同时,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农牧等成员单位要组成联合宣讲团,通过“走千家,进万户”、面对面谈话、贴标语、办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直接服务群众的优势,依托基层公安机关和社区民警,广泛宣传办理程序,让转户居民知道如何办理转户,到哪里办理转户,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

(三)抓好试点带动全局。各县要勇于探索,破解难题,今年下半年,各县要以有条件、有潜力的镇(村、社)为突破口,设立试点,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实现整镇转户或整村、整社转户,并确保整镇(村、社)转户后,仍使用原地区名称,享受地区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考虑能否将退牧还草、退耕还林等因保护生态产生的大量移民,列入转户视线,在各部门联手做好大量前期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简化手续,相关部门跟进配套措施,实现全州移民转户一步到位,取得新的成绩。此项试点工作,请各县于9月中旬前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四)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各地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因此,必须结合本地实际,邀请专家学者,集中民智民意,扎实研究惠民政策。就土地宅基地、林权、居住就业上学、计生医疗社保、优抚安置等难点重要问题,制定出一整套符合上级政策,符合我州实际,便于操作执行,相互衔接配套,语言通俗易懂的实施细则,便于消除群众疑虑,维护政府公信力。此项工作,请各县、各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于9月底前上报州户改办。

(五)各部门认真履职。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州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州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确保转户居民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租房政策;州农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草场、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要将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转户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失业登记和就业扶持范围,享受相关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州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以及城镇街路巷门牌的规划和编制工作,确保此项工作一步到位,避免重复劳动;州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好城市(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州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市(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生育政策界定程序,完善PIDS系统,使转户牧民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有计划生育政策和农牧区计划生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乡(镇)政府对原享受农村低保的牧民转户后,应当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决不能擅自取消。对符合《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严格予以办理,决不能无故卡堵等。总之,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住有所居、劳有所得、困有所助”

(六)强化督导检查。一是加大督查力度。州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户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未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或出台政策也仅限于表面形式的县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二是及时进行汇报。各县、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要及时上报州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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