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州各类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玉政办〔2009〕31号
颁布日期:2009-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州各类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

玉政办〔2009〕3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教育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近年来,由于考试规模的增加、管理环节的增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等都大大增加了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压力和复杂性。随着科技的进步,考试作弊手段不断翻新,给教育考试的秩序和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严肃纪律,全面整治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维护各类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安全,促进公平公正,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各类教育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教育考试是政府行为,各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领导本地招生考试工作。州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各级政府分管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负责人和州县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必须对各类教育统一考试的安全保密、考场管理、考纪考风、资格审查及与招生相关的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制定并不断完善招考工作应急预案,防止出现因招考工作失误出现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迅速妥善处置。健全完善招生考试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体系,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领导、组织、部署和协调公安(武警)、宣传、卫生、交通、电信、机要保密、纪检监察及招生考试机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考试政策规定,确保各类教育统一考试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确保安全

各类教育考试的试卷(含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安全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武警、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负责人并指派专人对试卷的运送、发放和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试卷保密室值班和巡视检查工作。严格履行试卷、答卷交接手续,确保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对互联网上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泄密及涉嫌考试诈骗的有害信息进行监测,对发现的有害信息要及时上报,并在州政府的领导下,及时予以处理和打击。要认真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预案。

三、严肃纪律,实行问责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考试全过程监督、检查,同时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对考生及考试管理人员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并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各类教育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事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协调,做好考务管理

考务管理及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是教育招生统一考试的核心工作。我州各类教育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在州教育局的领导下,由州招生办负责完成。包括组织报名、考场设置、监考人员的培训、考务总结、试卷接送及招生日常工作。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州红旗小学,州民族中学,州民族综合学校负责承担,结古地区玉树县属学校协助完成。州招生办公室根据报考人数及省考试管理中心编排的考场数指定由哪所学校承担任务,指定学校无条件接受任务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承担考试任务的学校需完成的工作有:一是提供相应数量的考场,不足部分的考场由州招生办在玉树县结古地区学校中指定,由承担考试任务的学校领导担任主考。二是完成布置考场任务,布置考场按省考试管理中心的要求操作,待布置完成后,由州招委主任、副主任,州招生办主任进行考前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直至合格。三是选聘相应数量的监考教师。四是对选聘的监考教师除进行上岗前培训外,还应进行思想教育,要求监考教师公平治考,依法治考,绝不允许徇情枉法或参与协助考生违纪舞弊。

五、统一标准,实行奖罚制度

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纪考风,我州在各类教育统一考试中实行集体和个人奖罚制度。

(一)、集体奖惩办法

1、负责考试安全工作的公安、保密、电信等招委会成员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配合州招生办完成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积极主动。

(2)保质保量完成考务工作,履行职责。

(3)在考务各环节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误。

(4)有工作记录,人员安排记录,能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单位年终考核记“不及格”并予以通报。

(1)单位选派的工作人员参与、串通作弊,故意扰乱考试秩序。

(2)单位故意或隐瞒选派的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应回避而未回避,并被群众举报。

(3)单位选派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治考不力,出工不出力,敷衍行事,擅自脱离岗位。

3、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的学校,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领导重视,配合州招生办完成国家教育招生考试积极主动。

(2)按规定按时完成布置考场任务,整改措施得力。

(3)及时上报监考员名单、召开监考员思想教育动员会。

(4)按《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5)监考员严格监考,不放纵,默评、串通作弊,考场秩序井然。

(6)监考员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场、离场,遵守《监考员职责》。

4、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评成绩中扣2分。

(1)布置考场不符合要求,整改又不得力。

(2)选聘的监考人员中有其亲属参加当次考试,被群众举报的。

(3)监考员监考不力,所监考的考场中被省派巡视员发现作弊考生2名以上的。

5、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考评成绩中扣5分,并予以处罚,从单位经费中扣除。

(1)选聘的监考员放纵考生作弊,考场秩序混乱。

(2)选聘的监考员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私自调换考场,串场,违犯《监考员职责》。

(3)选聘的监考员,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由他人代为监考。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考(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1)考点内出现大面积雷同试卷。

(2)将试卷带出考场外,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外。

(3)丢失空白试卷,

7、若答卷丢失则依法惩罚追究学校领导及监考老师的法律责任。

(二)、先进个人奖惩办法

1、先进个人从所有参加教育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中评选,符合下列条件的颁发州级先进工作者奖,并予奖励。

(1)监考认真负责,操作规范,考场纪律严格。

(2)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监考员职责》。

(3)敢于制止考生作弊,敢于监督举报一切不正之风。

2、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监考资格。

(1)不参加岗前培训或不按时参加培训。

(2)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3)监考不力。

(4)擅自离岗。

3、监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至下一级技术职务,并且三年内不能晋级职称。

(1)与考生串通作弊。

(2)监考期间不坚守岗位,串场,暗示考生作答。

(3)故意隐瞒直系亲属参加考试,被群众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条第三项处理,并交由纪检委严肃处理。

(1)所监考或巡视管辖的考场内出现雷同试卷。

(2)所监考或巡视管辖的考场内丢失考生答卷。

(3)因放纵、默许、串通作弊、群众反映强列的。

(4)涂改、偷换考生答题(卷)卡或涂改、偷换考场原始记录的。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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