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文号:鲁财农发资〔2013〕14号
颁布日期:201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直有关农口部门:

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4日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科学规范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国土资源、供销社等部门(以下简称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农发机构(负责农发资金管理的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守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五条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指导农口部门做好项目管理,部门之间主动配合,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扶持范围

第六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项目建设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建设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七条部门项目土地治理类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国有农、林场)或事先确定的范围。

部门项目产业化类主要扶持基层农口部门和单位、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苗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农民合作社项目,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重点扶持良种繁育、技术推广及技术改造、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污染物处理。

对于申报产业化类项目的同一项目单位,要限制连续申报,杜绝多头申报。当年已申报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不得同时申报部门项目。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部门项目。

第八条土地治理类项目立项条件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是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主要制约因素。通过项目建设,对灌溉面积5万至30万亩的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

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和土地复垦项目: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联系紧密,治理区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治理面积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分别在3000亩以上,土地复垦1000亩以上。通过项目建设,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生态保障。

良种繁育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主要农作物、牧草等新品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通过项目建设,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为区域种植业提供优质良种,能较大范围增产和改善农产品品质。

第九条产业化经营类项目立项条件

优势特色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优势特色示范项目重点扶持秸秆养畜示范基地、水产及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重点扶持油用牡丹、核桃等名特优新经济林和花卉品种引进、繁育和示范推广。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通过项目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探索完善产销对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省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产业政策、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及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市级农口部门应根据省农口部门项目规划,在联合市农发机构对本地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筛选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申报指南、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等,综合考虑各市基础资源和工作质量等因素,拟定分类项目申报方案,联合下发部门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市级农口部门和市级农发机构根据省通知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组织有关县和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自下而上联合上报至省级农口部门和省农发办。

第十三条市级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地方财政、有关单位配套资金承诺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表,下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部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注册或审计结果为准。

市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农口部门和省农发办联合组织专家对市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择优选项,按规定的时间和申报规模等,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

第十五条根据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联合下发的部门项目备案通知,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农发办组织有关市县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与国家农发办批复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涉及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及项目变更和终止的,报中央农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不满100万元的,由省级农口部门与省农发办批准,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十七条部门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八条市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农口部门和省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十九条部门项目建设期为1-2年,项目单位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已竣工项目由市级农口部门会同市农发机构进行全面验收,市级农口部门和市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每年9月底以前联合向省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土地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于部门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构成。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执行。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实。

第二十三条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内)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35千伏以内)新建、改造;工程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封禁治理及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费;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壤改良和污染土地修复;修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费用及技工工资;营造农田防护林和经济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农用机械及其配套机具购置补助等费用。

(四)林业生态示范: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低效林改造;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五)良种繁育:种植业良种扩繁、加工、贮藏、检验、育种必备的仓库、晒场、温(网)室大棚、处理车间、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机井、蓄水积肥池、灌排设施设备;输变电设备及线路、场区道路、地中衡、土建工程等生产性辅助设备、农业机具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助、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十千伏以内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设施、秸秆和饵料处理设施设备、厂房、畜禽棚舍、运动场、库房、鱼池(网箱、鱼礁)、工作室、场区道路、围墙、输变电设备及线路、排灌设施、粪污处理、品种改良、质量检测及防疫设施等;加工类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等;流通类项目所需的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省农发办会同省级农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项目申报通知和投资指标的要求,确定各类项目的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第二十六条土地治理类项目的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管护费等支出,产业化经营类项目所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支出,以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九条省级农口部门和省农发办依据各市验收申请,适时对部门项目进行省级抽查验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按一定比例随机抽验,并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各级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部门项目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相关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指标。涉及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问题,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农口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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