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3〕107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325号)和《转发<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办函〔2012〕55号)要求,省厅将进一步落实我省开展铅蓄电池(极板、组装和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和再生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业”)环保核查工作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企业范围

核查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业企业。

二、核查时段

核查时段为企业提交核查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

三、核查资料

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环保核查申请;(2)企业环保核查自查报告表(《再生铅业企业环保核查自查报告表》和《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自查报告表》从山东环境网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有关文件下载);(3)自查报告;(4)自查报告附件。以上材料(附电子版)一式三份报省厅应急处进行审核。如企业在不同地点分设有生产区,则需按生产区分册填写自查表,提供相关环保文件、监测数据等资料。

四、核查内容

核查的主要内容为《关于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十项条件执行情况。

联系人:石岩,联系电话(传真):0531-66226721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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