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滨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实施滨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5年)的通知

滨政字[2012]116号

关于组织实施滨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5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一、《规划》是全市开展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按照“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生态园林型现代滨州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编制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作,要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督促,确保完成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三、继续强化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在城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和在其他地区进行的有可能诱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规划》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和指导。《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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