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德政字〔2009〕76号
颁布日期:2009-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德政字〔200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确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直及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20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其他各县(市)标准由180元/月提高到200元/月。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900元提高到1000元,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提高标准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原列支渠道不变。农村低保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提高后的城乡低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低保资金专款专用。

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