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度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4年度农业水费计收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城乡供水,提高灌区效益,按照“据实计量,补偿成本,维持运行,受益负担”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4年度水费计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各县(市、区)到户的终端水价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水利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引黄灌区农业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89号)规定执行。
二、规范农业水费计收程序
向农民计收水费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征收前,各县(市、区)要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将核定的终端水费向农民公示。计收时要及时给农户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三、严禁搭车收费或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不准借收取水费加价超收和搭车收费。一切涉农项目等其它费用不准和水费同时收取,以免引起群众误会产生矛盾。
四、切实加强农业水费管理
农业水费是维护水利工程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集中用于引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市将对县级水费计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出现问题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水费计收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三农”问题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调度,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农业水费足额收取,保证市水利工程水费及时足额上交,确保县以下农业水费专款专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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