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规范、有序、高质量完成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文物普查发〔201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又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资源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开展普查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充分发挥我市特有的文物资源优势,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目标
全面掌握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总体评价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建立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文物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二)普查内容。本次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可移动文物信息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两个方面。
1.可移动文物信息主要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
2.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上级主管机构、隶属关系、性质、类型、行业、地址、负责人姓名以及文物收藏、建档、保管情况等基本信息。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普查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部署,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普查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统一开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实行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普查实行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各国有单位应在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建立的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统一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市、县(市、区)普查机构分配有专门审核账号,按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报送。
(四)属地管理、以县级为单位。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全市普查的综合管理和数据初审工作。
(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或信息登录平台,保证普查质量。
五、普查的组织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市普查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根据省文物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构成和普查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杨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朝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任务是:
1.组织实施《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2.制定普查各阶段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县(市、区)财政预算。
4.组织举办全市普查业务骨干和师资培训班,指导各县(市、区)普查培训。
5.成立由市、县及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专家指导组,承担全市普查的文物认定、业务指导等工作。成立市直普查队,协助省直普查队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开展文物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登录等工作;会同各县普查机构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国有单位,开展文物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登录等工作。
6.对全市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7.负责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
8.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德州市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和德州市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
9.编制《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及《德州市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发布普查成果。
10.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和普查成果的宣传。
(二)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在市文物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依照本实施方案,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通知本系统工作人员遵照执行。落实普查工作经费。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线索,进行普查登记和登录工作;文物收藏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指定普查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三)国有单位职责任务。
1.按照关于普查的统一要求,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收藏文物较多的国有单位,要明确专门的普查工作机构。收藏文物较少的国有单位,要有专门的普查联络员。
2.按照属地普查机构的部署,做好自查申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登录上报及其他相关工作。
3.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市属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完成。
4.做好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
5.文物系统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做好本单位普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各级普查机构,指导、帮助非文物系统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开展普查工作。
(四)县级普查机构职责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12〕54号和鲁政办字〔2013〕150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
1.成立本级普查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组建和培训普查队伍。
2.根据上级普查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3.落实本级普查经费,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4.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国有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5.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完成数据普查汇总、审核、上报。
6.协助省直普查队和市直普查队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和市属国有单位,开展文物调查和认定,完成信息采集和登录等工作。
7.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
8.编制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报告、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9.组织开展普查宣传。
六、普查时间和步骤
(一)普查的标准时点:2013年12月31日24时。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在按照国发〔2012〕54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下一步的普查工作分为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两个阶段。
1.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2月前)。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信息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
(1)开展国有单位调查。以县域为基础,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各国有单位配合普查机构开展自查,无论是否收藏、保管文物,都要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并反馈普查机构,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开展文物认定。县级普查机构按照职责对文物系统外国有单位的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筛选和初步认定,经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专家指导组初审后,报请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文物普查专家指导组最终认定。文物系统单位已列入馆藏并建立藏品档案的文物,不再重新认定,可直接录入信息登录平台。
(3)确定普查范围。以县域为基础,将认定为收藏文物的单位列入普查登记范围,建立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国有单位名录,并逐级上报。
(4)开展信息采集、登录。列入普查范围的各国有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并及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
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列入所在地普查登记范围;收藏的纸质档案文献(含手稿、字画等)的普查由国家档案局按系统组织开展,成果统一汇总后交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数据同时报同级普查机构备份。
各级公共图书馆收藏的文物实物,纳入各级普查机构普查登记范围。参加“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各类古籍收藏单位将信息提交至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统一汇总至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数据同时报同级普查机构备份。
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寺庙等保存的文物,纳入各级普查机构普查登记范围。
(5)开展数据审核和质量控制。市、县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6)建立进度上报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县、市级普查机构按计划向上级文物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2.验收汇总阶段(2016年12月前)。主要任务是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1)市、县两级普查机构分级对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接受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验收。
(2)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编制《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德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及《德州市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3)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建立德州市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和德州市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
(4)完成项目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5)对全市普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在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文物普查档案,并对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全市文物普查数据,由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核,报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同意批准后正式发布。
各级普查机构办公室成立数据维护专门机构,建立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八、普查经费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市县级财政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审核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
市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宣传
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普查机构制定的宣传方案,制定本级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普查机构制定本地方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普查机构要把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根据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普查实施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普查验收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宣传的主要形式为市县两级普查机构编发普查简报,广泛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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