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字〔2012〕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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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8日
德州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字〔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推动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改革创新、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管理能力和城镇综合承受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2.以人为本、尊重意愿。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本市城镇居民、外来人口、农民等人群的户口迁移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坚持新型城镇化道路,鼓励、引导农村人口自愿向城区、城镇聚集,促进城区、城镇协调发展,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二、改革内容和办法
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依次放开、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更加灵活的户口迁移政策,以方便农村人口就近有序转移。
(一)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小城镇发展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放宽德州市市区落户政策
在德州市市区(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市区连续工作满1年并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2.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含二手房)、自建、继承房屋,并实际居住,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4.租住成套住房(房产部门需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5.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
(三)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
1.放宽各类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各类单位,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公安机关应为其设立集体户。
2.对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单位暂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
对因企业破产、兼并等原因造成原集体户地址消失的,放宽户口迁入条件,允许将其户口迁入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对愿意迁至同一城区或城镇驻地其亲属家庭户的,经户主同意后,准予办理。
3.灵活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的落户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参加“三支一扶”(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一村(居)一名大学生工程”等项目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也可将户口保留在原生源地。
(四)严格限制城区、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1.按照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规定,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
2.“三投靠”人员(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实际居住在农村,可根据居民意愿,将户口迁至农村落户。
3.对城区、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户口登记在城区人员申请回农村落户的,市辖三区由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其余县(市)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利益
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必须保障农民享有的土地权益不被非法侵犯和剥夺。
(一)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
(二)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三)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健全完善配套行政管理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
(一)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完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增强城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城镇聚集,以产业的集聚吸引、带动农村人口转移。
(二)加强城镇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及时将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保证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允许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城镇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四)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五)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作股量化,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红。
五、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一)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市、县市区以及外来人口多、经济活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并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组建流动人口专职管理队伍,在各基层社区、村居委会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登记办证、职业介绍、就业咨询、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一站式”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办公、队伍保障、工作开展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根据所登记流动人口数量按比例划拨。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措施,使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今后各级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
(三)实施居住证制度。在暂住地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动人口,不再办理暂住证,改为申领居住证,使持证流动人口可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公共服务待遇。符合暂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人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抓好配套措施调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宏观指导;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镇)发展需要加强城镇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好城市(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城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市(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生育政策界定程序,做好衔接工作,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深入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相关部门及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尊重群众自身意愿,不
搞一刀切,不定任务指标,不搞强迫命令,妥善处理好涉及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切身利益的承包地、宅基地以及计划生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等问题,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论掌控工作,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切实保障在城市(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确保在城市(镇)新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城市(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推动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相关政策,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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