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全面提升乡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
全市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快我市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现代农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德办发〔201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12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发〔2006〕30号文件、鲁政发〔2007〕97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条件建设,加快提升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
(二)目标要求。按照“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有规范的运行机制、有精干的人员队伍、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求,确保到2012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完成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以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核心,使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达到“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建设标准,真正发挥好服务农业的主导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构。
1.完善乡镇或区域性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科学合理、便于指导、集中力量、方便农民的原则,因地制宜规范完善乡镇或区域性公益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同一县(市、区)范围内机构设置模式要保持一致,可以由县级相关部门在乡镇整合设置派出机构或跨乡镇的区域性机构,也可以由乡镇完善充实现有的农业综合服务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到2012年底,在全市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2.建立村级站点。以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为技术支撑,以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大户为重点,每个行政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逐步建立和规范村级农业服务站点。由县乡政府对此类人员进行免费技术培训,并按工作量补助一定报酬。
(二)明确公益性职能。
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组织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组织实施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负责生产一线农业相关数据的采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农业行业的特点,对乡镇公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细化公益性职能,既要防止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又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三)科学核定人员编制。
基层公益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所需人员编制,要根据职能和任务,遵循保证公益性职能履行,满足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民科技需求的原则,根据所服务区域大小和任务量的不同,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不得超编配备人员,不允许出现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四)加强机构条件建设。
1.加强基层条件建设。重点加强技术服务场所建造和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实现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乡镇和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试验检测室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需配备服务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文书档案柜、服务咨询电话、培训用桌椅、投影仪、农技服务一点通等相关办公、培训综合服务设备及土壤(肥料)养分速测仪、土壤墒情速测仪、农药残留速测仪、手持放大镜、电子天平等检验检测设备,以强化病虫害防控、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加强无公害、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等生产技术推广服务。
2.加强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每个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建设不少于10亩的试验示范基地,积极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要创新试验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模式,可与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生产基地、种养大户基地建设相结合,将试验示范基地建成农技人员、种养大户和农民的学习基地、农情信息的采集基地、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基地。
(五)完善体制机制。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公共服务作用的管理体制。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其人员的业务考核及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村级技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产业发展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选拔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由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三方考评,将农技人员的工作量、进村入户推广技术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与个人收入、工作流动情况挂钩。
(六)全额保障人员经费。
各县(市、区)要保障县乡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切实提高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实现在岗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相衔接;切实改善基层农技推广工作条件,按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安排推广工作经费,对公益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确保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有效履行公益性职能。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7日至4月14日)。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2012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国发〔2006〕30号文件、鲁政发〔2007〕9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加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形成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良好氛围。
(二)摸底调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29日)。各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摸清目前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承担的职能、核定编制、人员配备、人员工资、工作经费、配套办公设备、服务手段、日常工作开展等情况,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推进实施阶段(4月30日至9月30日)。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完成全市所有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切实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硬件设备、有相关制度、有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规范机构。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和乡镇行政区划,因地制宜地健全完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整体规划,依托现有农技推广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理顺职责、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整合资源联合建设。
2.人员选聘。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由县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实现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选拔、充实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人员。推行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三方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绩效考评要落实到每个岗位,要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考评结果与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紧密挂钩。
3.条件建设。各县(市、区)充分结合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积极争取,解决好配套资金,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办公、服务、培训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农业科技推广交通工具,尽快实现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保证基层人员能够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建设好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和村级服务站点,依托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种养大户,每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督导检查阶段(4月30日至9月30日)。市里成立督导组,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定期检查,还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全市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查漏补缺、整改完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改善条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机构建设任务。
(五)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要按照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要求,做好工作信息、总结和典型材料的报送。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项工作考核办法,组织考评组对全市各县(市、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与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挂钩。同时做好迎接省级全面考核评估的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市里将成立由农业、编制、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全市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改革与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要统筹处理好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与乡镇综合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关系,在工作中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和督促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和责任制度建设等;农业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协调落实乡镇(街道)和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明确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工作目标、内容和任务,分解落实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农技人员服务区域范围,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组织建立村级农技服务站点,支持和指导村级农业公共服务工作;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做好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会同农业部门建立对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财政部门要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做好公共服务人员工资、补贴待遇的落实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公共服务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等工作;同时,农业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建立相关制度和合理配备人员,加强对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积极借鉴和推广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机构完整、队伍精干、服务力强的新型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及时了解各县(市、区)建设进度,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各县(市、区)于每月20日前将统计报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局科教科,同时报送电子版(联系人:刘天华,联系电话:2381939,E-mail:[email protected])。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本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涌现出的好的经验和模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工作新形象,开创农业农村工作新局面。
附件:1.全市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县(市、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全市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黄金忠(副市长)
副组长:魏增新(市委副秘书长、市编办主任)
王咸民(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邵国君(市农业局局长)
成员:展德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天峰(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牛洪春(市财政局局长)
马灿军(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附件2:
县(市、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机构名称
机构设置
经费情况
人员情况
机构条件
单独设立站
综合站
区域站及所跨乡镇数
机构批文
隶属关系
建立村级服务站点的行政村数
人员工资来源及发放比例
推广经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
编制批文
编制数
实有人数
实有编制内人数
学历结构
职称
年龄结构
推广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面积(平方米)
办公设备及台套数
培训及信息服务设备及台套数
检验检测设备及台套数
是否建有速测室
大学以上
大专
中专及以下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无职称
50岁及以上
36-49岁
35岁及以下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AA
AB
AC
填表人: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