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德政办发〔2010〕30号
颁布日期:2010-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关于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和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助原则、对象、内容、程序。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要求,本人不愿求救或拒绝接受求救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对受助人员实施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要依法履行瞻养、抚养义务。各地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4.坚持分类施救的原则。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直接救助,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救助对象。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内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机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站可以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后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救助。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救助站依法终止救助:救助期间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遵守救助规章制度、无理取闹、破坏救助设施、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救助服务期满,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

(三)救助内容。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救助: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返回住所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四)救助程序。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实前来求救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

(一)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一是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站内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及时送定点医院医治。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接收工作。三是坚持“先治安,后救助”的原则,协助公安城管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二是强化立案工作。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要求,及时将患者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出具情况证明。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到当地救助管理站求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并通知民政部门。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设立定点医院,(市区定点医院为市第二人民医院)。其他县市的定点医院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定点医院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不得延误治疗。定点医院接收病员后,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查明其身份,对确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站向医院出具“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治介绍信”。救治终结后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结算住院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

(五)财政部门负责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救治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特别是要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费用提供保障。

(六)交通、铁路管理机构负责优先提供受助人员的返乡车票。

并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便利和帮助。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八)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利用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中心,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或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地救助,并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

(九)残联。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救助保护工作尤其是残疾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确定成立全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附件:全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全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世良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曲春耀市政府副秘书长

史秀芝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刘德水市公安局副局长

安战民市民政局副局长

邴桂祥市人社局副局长

常青市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办主任

杨超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商怀君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兰玉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徐建军团市委副书记

李俊英市妇联副主席

袁同儒市残联副理事长

徐世勇德城区副区长

王庆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任世振运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苑旭明德州火车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安战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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