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六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关系社会治安和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加强救治管理

(一)规范救治对象。根据民发〔2006〕6号文件要求,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性疾病患者、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吸毒、打架斗殴者除外。

(二)明确救治标准。在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合理确定救治对象的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治和用药。诊治、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的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执行,合理控制治疗费用支出。对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等费用,以保证其基本需求为标准,由医院与救助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三)完善救治工作程序。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因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对救治对象建立专用病例档案,详细记录病人救治过程中的检查、用药及治疗情况。病人病情稳定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

(四)严格救治费用结算。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各定点医疗机构采用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每半年出具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经救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复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明确工作职责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情况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导救助管理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返乡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负责甄别和鉴定收治人员是否为流浪乞讨病人,并予以备案。流浪乞讨病人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后,由救助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进行救助,并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返乡工作;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原因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救助对象,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安置方案,报民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妥善安置。民政部门负责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救助机构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资金预算,用于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

(二)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分别确定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及时救治。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对救治不及时、费用支出明显不合理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经救助管理机构甄别不属于救助对象,并已在我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报销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安部门。负责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的流浪乞讨病人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护送单位意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身份甄别,并协助查找流浪乞讨病人的身份信息。对救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遇到的流浪乞讨病人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护送单位意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身份甄别。

(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经费,确保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后,及时将救治资金定期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经救助管理机构甄别不属于救助对象,并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流浪乞讨病人,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筹解决其医疗费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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