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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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菏政发〔201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主动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为目标,以解决已经在城镇长期务工经商、举家迁移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落户为重点,以就近就地落户为基本途径,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城乡居民自由迁移、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
二、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推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登记服务制度。
(一)市区突破。在菏泽市区(指牡丹区各城区办事处、菏泽经济技术开发、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的;
——租赁具有合法独立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满1年的;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被市区两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菏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按规定缴纳税费的;
——在市区连续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
(二)县内放开。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凡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或其它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镇域聚集。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镇集中,使农村人口就地就近转化为城镇人口,促进小城镇协调发展。
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凡符合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可设置集体户,将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暂不具备购房条件或稳定住所的人员纳入集体户管理。对不符合企业集体户开设条件的稳定就业人员,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一)严格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受法律保护。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落户城镇后,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的,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政策予以保留;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的林地使用权予以保留。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禁止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防止农村土地撂荒以及农村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
(三)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妥善解决生育政策延续问题,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在落户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对流动人口和新迁入人员,所在社区应及时纳入服务管理范围,使其依法享有无差别的社区公共服务。
四、加快完善公共服务
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建立完善与新型户籍制度相适应的各项配套措施,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努力为新落户人口提供良好的就业和生活环境。
(一)强化规划引领。要顺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和中、远期发展趋势,前瞻性搞好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使新落户人口公平享受城市公共服务资源。
(二)加强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作用,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强化创业带动,实现就业能力逐步升级。完善失业登记制度,促进新落户人口公平、稳定、充分就业。
(三)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城乡中小学建设步伐,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师资和教学管理水平。新落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镇义务教育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待遇。
(四)加快医疗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水平,加快构筑有利于人口自由流动的医疗和养老保障体系。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在建经济适用住房进度,稳步实施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鼓励支持大中型企业建设集体公寓。符合条件的新落户人口,可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新落户困难家庭,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临时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
(七)多元筹措建设资金。健全各级基本公共服务分担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制定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办法,放宽市场准入,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从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局出发,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科学制定户籍制度配套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二)脱钩落户限制。合法稳定住所或稳定职业是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任何部门、单位或组织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常住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性规定或附加条件。各级、各部门要加快清理脱钩各项落户限制政策,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强化舆论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全面阐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准确解读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妥善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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