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2失效日期:2015-11-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3〕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在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公物仓是指市财政部门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公物仓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具体负责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公物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的原则;

(二)调剂余缺、盘活资产的原则;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规范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制定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三)监督检查政府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新增资产的购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

(三)负责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四)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归还政府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和发布政府公物仓资产信息,负责对政府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共享。

第八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政府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政府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归还政府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资产收缴管理

第九条下列资产应当纳入市政府公物仓管理范围: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活动、专题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过量占用、长期闲置及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市级执法、执纪机关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

(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六)经批准撤销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资产;

(七)经批准合并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剩余资产;

(八)其他应缴入政府公物仓管理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

第十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收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由各单位按时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的资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五)罚没及涉案物品。市级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

(六)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七)大型活动、专题活动的资产。其所有资产必须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

(八)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应对公物仓资产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按月对所管资产进行盘点,每年底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帐帐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及处置

第十二条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调出公物仓资产,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应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公物仓管理部门可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规定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后,应当按期归还。

第十三条政府公物仓资产因积压、毁损、报废等需要处置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由国有资产经营中心依法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政府公物仓资产收缴管理规定及时上缴政府公物仓,擅自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

(二)不按政府公物仓资产调配管理规定擅自配置国有资产的;

(三)不按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第十五条市级执法、执纪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公物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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