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菏政办发〔20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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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关于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关于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2〕1号文件精神再创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的意见》(鲁发〔2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省、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确定,开展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性
农药(兽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有毒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其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是农业大市,也是农药(兽药)生产和使用大市。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农药(兽药)市场整顿规范和打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当前情况看,我市在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标签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占有一定市场、农产品中禁用高毒农药和违禁添加剂时有检出、动植物药害事故时有发生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集中整治活动的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制售农药(兽药)产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销售高毒农药(兽药)制成品未取得定点的;未在本辖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或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及国家禁用农药(兽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产品的。
三、集中整治活动的方法步骤和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20日)。近期,市政府将召开动员会议,各县区要根据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整改。
(二)集中检查阶段(3月21日—4月15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产品进行彻查。
1.对农药(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生产企业,集中检查生产、销售环节,重点检查生产原料、产品,是否有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兽药)的行为。对于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2.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要从农药(兽药)标签检查入手,净化农药(兽药)市场。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造假售假窝点,要坚决予以捣毁,并对造假售假者建立“不良行为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严厉查处使用违禁高毒农药(兽药)的行为。对2011年在各项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发现违规用药的基地、企业、合作组织等,要一查到底。
4.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销售网点。要对全市农药(兽药)经营业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凡未取得GSP合格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要清理出兽药市场。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整改。工作中要做到不留死角,一查到底。
5.加大农药(兽药)和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在做好国家、省规定例行抽检的同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农药(兽药)质量抽检。对常用农药(兽药)品种,要进行重点抽检。要加强对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药残留抽检。这次活动中,将进行两次抽检,抽检情况作为衡量本次活动的重要依据。
6.大力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工程。努力推行物理和生物防治措施,扩大统防统治面积,特别在蔬菜主产区,要通过政策引导,下大力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整顿规范阶段(4月16日—5月5日)。对符合农药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经营业主,要严格按照要求整顿、规范经营行为。
1.严格执行农药经营备案和兽药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从事农药经营的,所经营的农药品种必须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县级具备条件的农药经营点要相对集中,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设立一个限用农药经营点,蔬菜瓜果重点产区不设立限用农药经营点。
3.完善农药(兽药)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建立禁用农药(兽药)、限用农药(兽药)公示标牌,农药(兽药)使用常识标牌,建立进货销货台帐,农业、工商等部门要进行具体指导。
4.加强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管理。要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保持整洁规范的生产经营环境,店内、店外干净卫生,不乱贴乱挂,货柜摆放整齐,规章制度张贴规范。
(四)总结验收阶段(5月6日—5月2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市政府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四、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统一思想认识,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加强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农业、工商部门是这次活动的主要牵头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遵守活动的纪律,对因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工作不负责,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发生重大事故的,或在活动中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袒护的,要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群众参与农药(兽药)打假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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