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菏政办发〔200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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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全市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与财税部门有协作配合任务的其他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综合治税工作的实绩,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二)明确职责、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提高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税收稳定增长。
三、考核内容
(一)各县区政府考核内容。
1.各县区成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年适时召开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深入推进工作具体措施的各项情况。2.利用政府网站搭建信息交换平台,组织、协调本县区相关部门单位报送或传递涉税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3.制定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将社会综合治税列入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务督查范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考核的具体情况。4.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并认真落实奖惩的情况。
(二)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考核内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2.统计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3.财政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4.物价部门是否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5.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6.科技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7.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校办、劳动服务型企业、认定、登记及审核情况。
8.交通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9.公路、水利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10.建设部门是否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以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11.国土资源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情况。
12.房产管理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1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二、三产业分离等企业信息是否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14.卫生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15.发改、经贸、市政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相关经济指标以及市政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等情况。
16.文化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等。
17.审计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审计建议书信息等。
18.石油、煤炭、水泥、盐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情况。
1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质监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
20.司法行政、法院、外经贸、环保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司法事务所登记信息、法院破产信息、外商企业审批登记信息、环保工程信息等情况。
21.体育、旅游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体育比赛信息、体育彩票销售信息、旅游企业登记信息等情况。
22.供电、供水部门是否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用电量信息和用水量信息。
23.税务部门是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业税收征收情况。
四、考核方式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按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
(一)日常考核。
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结合税务部门日常情况反馈,分季度对各县区、有关部门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予以通报。
(二)年度考核。
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综合治税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结合各季度的日常考核得分年终加权平均,得出各县区、有关部门单位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年度考核得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拟定奖惩意见,报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
五、奖惩措施
(一)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年度考核前5名的县区、前10名的部门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县区、部门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受表彰部门单位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费。
(二)对委托代征税款的部门单位,由税务部门提供代征情况送市财政局,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安排代征代扣手续费。
(三)对有如下情形的县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落实专门部门单位、科室和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的;2.不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和传递户源管理、投资计划、应税项目、资格认定、产权和使用权变更、车辆管理等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所提供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实、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3.在福利、校办、劳服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车辆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造成税款流失的;4.不及时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件的;5.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四)对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部门单位,按差距分值,扣发本部门单位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考核中得分前10名的部门单位。
(五)在领取、使用、保管和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组织实施
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提供综合考核结果。
附件:1.各县区政府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
2.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考核标准
附件1:
各县区政府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
(满分100分)
考核项目工作标准分值扣分标准搭建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的涉税信息采集机制。充分利用政府外部网站搭建信息交换平台。
10
1、未利用政府外部网站搭建信息交换平台的扣5分;
2、信息交换平台运行不畅通的扣5分。及时组织、协调本县区相关部门报送或传递涉税信息资料。
20
1、每季度采集信息部门不得少于18个,每少一个扣0.5分;
2、每月采集信息部门不得少于5个(工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房产管理、财政),部门每少一个扣1分;
3、有关部门报送或传递涉税信息资料不及时,所传递资料不完整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以政府绩效考核为抓手,完善政府主导的考核奖惩机制成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保障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进行。
15
未成立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每发现一个扣5分。每年召开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
15
1、未召开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的,扣5分;
2、相关会议资料不全或发现有虚假成分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制定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将社会综合治税列入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务督查范围,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单项重要工作进行考核。
20
1、未制订考核奖惩办法的扣5分;
2、办法中未将社会综合治税列入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务督查范
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考核的,扣5分。对年度考核结果行文表彰,并严格落实奖惩。
20
1、未对年度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行文表彰的,扣5分;
2、奖惩未落实的,扣10分。
附件2:
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考核标准
(满分100分)
考核项目工作标准分值扣分标准组织领导各单位应明确综合治税分
管领导;设有专门人员(信息员)负责综合治税工作。
10
1、没有明确分管领导的扣5分;
2、没有明确专人(信息员)负责的扣5分;
3、虽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信息员)负责,但没有开展工作的,本项不得分。文件会签按照规定,与地税部门会签税源控管文件。
10
1、未会签税源控管文件的扣10分;
2、已会签税源控管文件,但没有开展工作的,本项不得分。工作配合按时参加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座谈交流会及综合治税相关活动。
10
不参加各类会议及活动的,每缺席一次扣5分。材料报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或传递涉税信息资料。
30
1、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涉税信息资料的,每迟报一次扣5分;
2、漏报一次,本次(月或季)、本项不得分。对应报送或传递的涉税信息资料,种类、项目要齐全,内容要完整,无遗漏现象。
25
1、信息种类不全的,每缺一类扣10分;
2、报送或传递的涉税信息资料项目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对所报送的涉税信息资料,要数据真实、有效,表间及项目间勾稽关系要正确。
15
1、涉税信息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每次扣5分;
2、表间及项目间勾稽关系不正确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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