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4月23日公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19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职责分工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4.3信息报告

4.4先期处置

4.5现场应急处置

4.6环境应急监测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安全防护

4.9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人力资源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应急资源管理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7.2监督检查机制

7.3责任追究

8附则

8.1本预案用语释义

8.2预案实施时间

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保障我市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3〕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我市突发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强化预防预警,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加强应急演练。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须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

1.5.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各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经分析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通报环保部门,积极发挥本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科技支撑,规范管理。鼓励开展环境应急有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依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机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市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气象局、济南黄河河务局、济南警备区、武警济南市支队、济南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

2.2职责分工

2.2.1市应急指挥机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指示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加强专家和救援队伍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2.3市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建监测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指导环境风险源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全天候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受理工作;开展现场污染状况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市应急指挥机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后续处置工作,将污染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建安全保卫与抢险救援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110接处警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现场群众紧急疏散工作;实施现场泄漏污染物洗消和危险装置抢险救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等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受灾地区交通管制或戒严。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实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加强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协调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伤亡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支付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建交通运输组;组织公路等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相关机具设备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建水利安全组;协同环保部门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污染应急处置预案;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并接到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指令后,立即关闭水源地,启动备用饮用水源,保障饮用水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市农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市林业局:负责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事件实施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实施演练;开展现场和灾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实施抢救。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牵头组建工程抢险与设施保障组;对市政设施实施抢险、恢复和维护;做好压力管道设施引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信息组;制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应急预案;实施受污染区域气象信息监测与预报,为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气象参数。

济南黄河河务局:负责牵头组建黄河用水安全组;做好黄河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及时提供水情等相关资料。

济南警备区:负责牵头组建部队民兵组;做好驻军和民兵动员工作;制定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核生化专业处置队伍建设;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部队与民兵参与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

武警济南市支队: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警戒、保卫、应急抢险和救援等工作。

济南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县(市)区政府:负责成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针对本地区特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本地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请求支援;当本地区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需市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应组织本级有关力量支持配合;完成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应急专家组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市应急指挥机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2.5应急救援队伍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组成,必要时请济南警备区、武警部队等参与,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实施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3.1.2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预防工作

3.2.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防控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加强监管,有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2.2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数量、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并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3)严把源头关口,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

(4)协调落实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情况。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3.2预警状态。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7)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8)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予妥善安置;

(9)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10)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已解除危险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其应急响应划分为:

(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市政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由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可派员赴现场指导,或安排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

4.2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4.2.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相关电话报警。接到报警后,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污染及伤亡损失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4.2.2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确认,由首先接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现场报告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属于本级响应等级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经评估属于下一级响应等级的,立即交由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经评估超出本级响应等级或无法确定响应等级的,在实施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4.3信息报告

4.3.1报告时限和程序。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发现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部门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市政府应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

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或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3.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在发现或得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首次上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4.3.3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4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

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事发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为实施或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5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做好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

(5)协调实施现场警戒和区域交通管制,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事发地单位和公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撤离时间及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6环境应急监测

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并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污染物变化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等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对外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信息加大核实、审查、管理力度,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4.8安全防护

4.8.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有关规定。

4.8.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3)在事发地安全地带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条件。突发环境事件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

4.9.2应急终止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作出应急终止决定,并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组成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1)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分析查找原因,防止发生类似问题,并评估经济损失;

(2)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制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按规定上报;

(3)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工作。

(4)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或省环保部门会同市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市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组成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保障应急工作有效开展。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力度,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危害。

6.3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环境举报电话作用,确保信息畅通,处置及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4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大中型化工等企业消防、防化应急分队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形成由市、县(市)区和相关企业应急队伍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网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确保事件发生后迅速有效实施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市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现场处置先进技术和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市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县(市)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在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等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和紧急避难场所,统一安排相关运输、通信、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储备。强化储备物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发防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明白卡”,提高公众预防和自救能力。

6.7.2市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7.3市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类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常态管理,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效能。

7.1预案管理

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并由市环保部门负责修订预案。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2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应急预案制定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情况,应自上而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同时,健全环境应急装备、经费管理使用等审计监督制度。

7.3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附则

8.1本预案用语释义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的事件。一般是由于事故或意外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所实施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为确保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实施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涉及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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