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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济卫医发〔2016〕12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医字〔2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以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工作,于3月10日前完成自查和督导检查,4月20日前将督查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督导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亮点、整改措施及效果等内容,并附县级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名单),以及汇总后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检查表(县级医院)》省通知(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我委医政医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委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机构等级,参照《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项督导实施方案》认真进行自查,4月20日前将自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督导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亮点、整改措施及效果等内容)报我委医政医管处。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我委将于3月10日起组织专家对部分县(市)区和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抽查。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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