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济卫疾控发〔20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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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现将我委制定的《济南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1日
济南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预防接种工作管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5〕63号)要求,我委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推进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保障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和安全,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全面提升我市预防接种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和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管理
1.完善预防接种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可及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方便群众,规范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辖区内的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制定实施辖区内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或方案。在现有预防接种服务网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医疗机构产科接种室、村级中心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预防接种站的建设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在农村以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站并重,在城市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预防接种门诊为主体、以预防接种站为补充,在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等单位设置定时预防接种站的多种服务形式共存的新型预防接种服务网络;预防接种门诊与预防接种站要有相对明确的服务区域划分,服务范围避免交叉;城区门诊或接种站划分服务区域时,要按照地理位置科学划分,不得按单位属性划分。
2.合理规划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并科学设置辖区预防接种单位,确保辖区实现预防接种全覆盖,同时切实避免出现责任区交叉。要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情况和预防接种工作任务量,合理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
3.合理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全市各接种单位统一开诊时间,示范化、规范化和合格门诊分别要求每日、每周和每旬开诊,每月开诊时间分别不少于12天、8天和6天,并根据服务需求情况,适当增加开诊天数,延长服务时间。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安排在双休日至少开诊一天,农村地区结合“赶集日”调整开诊周期,开诊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布,为接种对象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4.开展预防接种单位标准化建设。
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标准(2015版)》(见附件1)的规定和要求,指导辖区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预防接种单位设施和人员配置,强化内部管理。2016年年底前,全市各预防接种单位按照统一规则完成命名(见附件2),并使用统一设计的标牌,要求字体统一、颜色统一、比例统一。标识内容设计说明见附件3。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设置的预防接种单位(含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站和产科接种室)和新上岗的预防接种人员进行资质认证,通过认证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方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审核工作每3年进行1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所有预防接种单位的创建验收和考核工作,每年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50%。市卫生计生委将每年组织对示范化门诊、规范化门诊、合格门诊、接种站和产科接种室的抽查复核比例分别不低于30%、30%、20%、20%和20%进行复核验收。
(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1.明确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区域,定期开展查漏补种。要按照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济卫疾控发〔2014〕13号)要求,每月和每季度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将每季度最后一月确定为查漏补种活动月,各级疾控机构必须在活动月开展集中督导。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的责任区域,确定分片管理责任人员,定期开展漏种儿童主动随访,重点搜索流动人口集聚地、留守和返乡儿童集聚地、儿童福利院、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高发地区等难点区域,及时将辖区新生儿和未建卡适龄儿童纳入预防接种管理,做好补种和记录工作。
2.利用多部门沟通和协作机制,多渠道掌握辖区适龄儿童底数。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将山东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产科模块、社区/乡村医生报告的儿童月出生情况、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工作相结合,对新生儿名单进行比对,主动搜索漏卡儿童。利用与公安、教育、计生、妇幼等多部门建立的沟通和协作机制,比对多渠道获得的辖区适龄儿童信息,掌握辖区适龄儿童出生、流入和流出等情况,及时发现未纳入预防接种管理的儿童,摸清辖区适龄儿童底数。
3.强化预防接种信息(含电子档案,下同)证管理,做好预防接种通知和后续追踪工作。
(1)新生儿出生后,由各医疗机构产科接种室发放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门诊发现无证儿童要对其进行补证。预防接种证要由实施接种的工作人员在接种完成后及时填写,要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预防接种证上要登记疫苗名称、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生产企业、接种部位、接种单位、接种医生等信息,不得有缺项。预防接种门诊应在预防接种证上加盖公章。
(2)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由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为孩子办理接种建档手续。对于本地户籍儿童,不论在本地居住时间长短,预防接种单位均要在新生儿首次前来进行预防接种时建立预防接种卡并录入信息系统;发现漏卡、无证儿童,要及时补证、补卡并录入信息系统。对于外地户籍儿童,在本地居住时间≥3个月的,与本地儿童一样管理;居住时间<3个月的,要及时进行疫苗接种,并做好预防接种证填写和临时登记。
(3)要至少每季度对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查。根据儿童的不同居住状态对儿童电子信息进行更新,对于重卡儿童进行剔卡,对于流出和失访一年以上的儿童,可将户籍类型改为“其他”并进行备注,对于死亡儿童,将状态修改为“死亡”。以上信息同时在预防接种登记簿中作相应标记。
(4)在完成接种后,预防接种人员应及时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和预防接种证上登记疫苗名称、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生产企业、接种部位、接种单位、接种医生等信息,不得有缺项。儿童预防接种纸质信息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三)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
1.开展预防接种宣传,规范宣传行为。要利用多种媒体、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广泛宣传预防接种知识和政策,做好4月25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和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等宣传。预防接种宣传应以预防控制疾病为目的,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科学,具有针对性,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夸大宣传、类比或者诋毁其它疫苗的作用和安全性。预防接种单位不允许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2.规范预防接种通知和告知行为。预防接种单位每次开展预防接种前,要采取多种方式通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儿童需接种疫苗品种、接种时间和接种地点,督促其按时带儿童前来接种。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如实记录并填写预防接种通知书,由儿童家长签字确认。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应提出医学建议。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除以上告知内容外,还应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预防接种人员不得诱导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
3.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公示。预防接种单位应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除公示以上内容外,还应公示接种服务的疫苗价格。预防接种单位应设置预防接种宣传栏,公示预防接种工作流程、接种服务咨询电话和相关宣传资料,公示的内容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辖区接种单位详细地址、服务区域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并接受社会监督。
4.规范预防接种证印制。新印发的预防接种证不允许宣传非疫苗类产品,不得刊登商业广告。
(四)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1.优化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流程。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联合教育部门,优化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流程,将查验关口前移,把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入托、入学报名或毕业程序。原负责入托、入学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的预防接种单位,应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前首次查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为入托、入学儿童出具预防接种查验证明,为托幼机构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可根据预防接种证或信息系统客户端开具,并加盖接种单位公章。预防接种证查验后要在“济南市儿童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处登记查验时间和查验结果。
2.提前做好漏证、漏种儿童的补证、补种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应提前安排好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工作。在首次查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后,对需要补办预防接种证的儿童,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其预防接种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对需补种疫苗的儿童,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儿童漏种疫苗和剂次,及时为漏种儿童提供补种服务并记录相关信息。
3.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的登记和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儿童入学后,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开展预防接种证的再次查验并督促儿童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驻地预防接种单位应协助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的登记报告和漏证、漏种儿童的补证、补种登记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逐级汇总报告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统计资料。
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具体技术要求,按照原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入托入学儿童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的通知》(济卫疾控发〔2013〕11号)执行。
(五)疫苗和冷链管理
1.进一步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做好疫苗计划、运输、储存和使用管理。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做好疫苗计划、供应和使用管理。疫苗出入库时应完整记录(购销、分发)日期、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购销、分发)单位、生产企业、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等内容,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要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规范疫苗管理。
2.健全和落实冷链管理制度,做好冷链温度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冷链管理制度,完善冷链设备档案管理。冷库、冰箱等冷链设备在使用时,应配备温度测量器材,每天进行温度记录;冷链设备的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查看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在每次冷链运转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运输疫苗的冷链设备进行常规温度监测,并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记录数据应真实、准确。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六)预防接种安全管理
1.建立预防接种安全预警机制。将冷链设备故障、异常反应发生频次增加等异常情况作为预防接种的安全预警指标,做到发生预警事件立即核实,迅速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各县(市)区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制定预防接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认真按照应急预案规范处置。积极做好受种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公布事件调查和处置结果,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和缩小事件的负面影响。
2.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要积极主动、科学规范地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诊断、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关爱救助等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尤其是伤残等级鉴定必须待病例病情稳定后开展且必须进行现场查体,不断提高规范处置率。
(七)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工作
1.完善技术方案,规范病例监测与疫情处置。严格按照相关疾病监测技术方案要求,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和处置工作。重点要做好麻疹疫情报告、现场调查和疫情处置工作。
2.加强监测工作培训,提高监测业务能力。各县(市)区应将脊灰、麻疹等重点疾病监测、处置、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列入年度业务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轮培训。除针对免疫规划人员进行培训外,还要重点对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医生进行疫苗针对传染病疫情监测和处置的培训,着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3.做好监测工作常规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辖区监测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常规督导,重点督导辖区医疗机构病例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标本采集情况等。应逐级开展监测工作考核评估,将主动监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的完整性、数据录入及时性及病例分类准确性、实验室网络工作质量,以及暴发疫情调查处置工作等纳入免疫规划评估。
三、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2016年1月)。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制发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市级实施方案,部署全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可增加内容,扩大范围),并组织实施。
(二)学习培训,活动部署(2016年1~2月)。根据免疫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次活动实施方案内容,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人员进行培训,并对本次专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三)开展自查(2016各县(市)区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对照专项活动方案要求核查工作现状,完成自查活动,并记录自查结果(附件4)。201615各县(市)区汇总辖区自查情况(附件5
(四)开展自纠(2016年5月~7月)。各县(市)区在开展自查活动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方案和预防接种工作要求整改落实。2016年7月15日前,);6
(五)督导考评(2016年8月)。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山东省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考评标准》(另发,下称考评标准),对辖区预防接种门诊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接种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组织对接种门诊工作进行考评,完成辖区接种门诊的考核验收工作。督查考评和审核验收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
(六)考核验收(2016年9-10月)。市卫生计生委按照考评标准,根据各县(市)区督查考评报告,组织对整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结果全市通报,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在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指标
(一)以县为单位,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率、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合格率均达到100%。
(二)每月和每季度开展查漏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单位比例达到100%。
(三)每季度整理和核查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卡的预防接种单位比例达到100%。
(四)预防接种单位信息系统使用率达到100%,数据上传及时率达到100%。
(五)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率道道100%。
(六)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含麻疹成份疫苗常规免疫全程接种率达到95%,第1、2、3剂次及时接种率分别达到90%;适龄儿童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和甲肝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均达到90%;以县(市)区为单位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达到90%。
(七)预防接种卡保管期限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的预防接种单位比例达到100%。(注:预防接种卡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八)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信息填写正确、必要信息无缺项的预防接种单位比例达到100%。
(九)公示相关资料并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的预防接种单位比例达到100%。
(十)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的机构覆盖率达到100%。
(十一)小学和托幼机构对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率≥95%。
(十二)学校和托幼机构入托、入学儿童补种后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十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有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的比例达到100%,疫苗帐物相符率达到100%。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冷链设备建档率和温度监测记录完整率均达到100%。
(十五)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不发生预防接种事故或差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报告覆盖率达到100%;以县为单位,AEFI调查诊断及时率达到100%,其它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国家监测方案要求。
(十六)以县(市)区为单位,急性弛缓性麻痹(AFP)、麻疹等疾病监测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或省级监测方案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作为促进预防接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实。要根据免疫规划工作开展情况,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相关工作要求为依据,制订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活动时间和进度,力求可操作性,确保实施效果,持续推进免疫规划工作的发展。
(二)完善措施,做好专项活动培训和部署。各县(市)区要紧密围绕活动内容,完善各项措施和制度,广泛动员部署。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尤其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管理和人员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三)全面开展自查和督查。各县(市)区要对专项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和督导检查,及时评估工作进展情况。通过自查、督查,将专项活动开展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使各项规范管理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使规范管理专项活动产生实际效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做好自查、整改落实工作记录,做到工作有迹可查。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县(市)区要利用多种形式,做好预防接种法规、政策的宣传,做好本次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的宣传。结合专项活动工作内容和4月25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把握时间进度,有序有力开展各项活动。这次专项活动内容多,时间紧,涉及预防接种工作多个主要方面。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动员和利用各方面资源,有序有力地按时间进度完成各项活动。
附件:1.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标准(2015版)
2.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命名规则
3.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标牌制作格式
4.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自查情况记录表
5.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自查情况汇总表
6.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工作进展报告提纲
http://xxgk.jinan.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27/site/art/2016/2/4/art_3114_170845.html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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