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济政字〔201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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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通知
济政字〔201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去年四季度以来,我市部分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量增大,特别是高载能项目陆续投产达产,拉动全市GDP能耗快速增长,造成部分县(市、区)和企业出现单位能耗大幅上升,全市节能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节能决策部署,真正把节能降耗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采取更加有力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今年万元GDP能耗降低3.75%,“十二五”降低17%的节能责任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节能责任目标。“十二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节能降耗指标为万元GDP能耗降低17%以上,其中,2011年、2012年均降低3.75%以上。2011年,我市社会用电量、工业用电量增幅分别排全省第6位和第8位,综合测算,全市万元GDP能耗降幅预计排在第12位,将对2012年节能工作带来更大压力。各级要严格落实节能责任目标,将万元GDP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按月、按季、上半年、下半年分解到县(市、区),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抓好落实,防止突击拉闸限电、限产。实行月调度、季考评,对完不成进度的实行“红黄牌”警示,直至“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督导县(市、区)按季均衡降低。
二、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传统产业高新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的要求,努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结构从依赖资源向新兴产业支撑转变。围绕煤化工、机械制造、纺织新材料、生物技术、专用汽车、光电特色产业等国家级产业基地,提升规模档次,加强关联企业和上下游产品组合协作,构建完整产业链条。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引导更多要素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等五大领域聚集,加速成长。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有机整合资源,拓展经营领域,用活引导资金、扶持重点项目,着力在旅游、物流、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务服务等领域实现突破,力争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力度,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新格局。
三、源头控制能耗过快增长。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节能评估审查的法规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建、扩建、新建),凡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各级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严格能评、环评和安评等六项必要条件的管理,建立项目审核部门联动机制,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各级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各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发改、经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环保、质监、安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凡是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必须淘汰同等能耗量的落后产能,凡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总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各级节能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新上、改扩建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按照2011年产业政策调整目录和市政府淘汰计划,市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按时间节点淘汰、拆除和关闭,建立“淘汰公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实行等量淘汰和“区域限批”,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供电、供水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对电力、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优惠政策,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完成129户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为经济发展腾出能源、环境和土地空间。
五、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突出抓好煤炭、电力、化工、造纸、建材、生物医药六大行业和百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按照节能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重点用能企业按能耗总量、能效水平分解落实节能量,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按季度、半年、年度考核节能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加强跟踪、督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凡年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都要设立节能工作机构和能源管理岗位,夯实企业节能管理、计量、统计、定额标准等基础工作。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先进水平对标找差距活动,加快实施百项节能改造工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着力抓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大力发展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六、完善节能预警常态机制。重点抓好电解铝、钢铁、甲醇、焦炭、水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企业节能指标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强化跟踪调度,及时把握能耗动态。依据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能源消耗的权重,对产品市场不好、效益差、能耗高的企业和产品实施预警调控。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办要建立对百户重点用能企业每月网上直报制度,根据重点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能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总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每季度对全市及县(市、区)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对出现能耗异动和产品单耗超限额的企业,实行预警调控和超标准耗能加价。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建立完善节能预警机制,确保把用能控制在合理范围。
七、实行节能责任目标问责。认真落实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双目标”责任制,每半年向社会公告节能责任目标进度情况和考核结果,对没有完成年度节能责任目标的县(市、区)、部门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评优树先;对没有完成年度节能责任目标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据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对没有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工作不力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没有完成节能责任目标或存在节能违法行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对其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八、强化对节能工作的领导。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节能降耗的关系,严格落实一把手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各级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调度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节能形势,研究解决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同时,要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利用各种媒体组织系列节能降耗主题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2012年各县(市、区)能耗强度指标降低进度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2年各县(市、区)能耗强度指标降低进度表
1月份2月份一季度4月份5月份上半年7月份8月份三季度10月份11月份全年
万元GDP能耗0.32%0.64%0.95%1.27%1.58%1.89%2.21%2.52%2.83%3.14%3.44%3.75%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0.40%0.79%1.18%1.58%1.96%2.35%2.74%3.13%3.51%3.89%4.27%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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