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旅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济宁市旅游奖励办法
为迎接高铁旅游时代的到来,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
开拓旅游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企业,促进全市旅游产业科学
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对济宁市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旅行社。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市场开拓
1.对参加国内、国际、北方旅游交易会并申报展台的单位,
按实际支付展台费用的1/3给予奖励。
2.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可,本市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
饭店联合在主要目标客源城市的党报、晚报类平面媒体投放广告
推介济宁市“二日游”及以上旅游线路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
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3.鼓励本市旅行社开发旅游新线路,设立旅游线路创新奖。
对招徕市外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新线路,给予1万元奖励。
(二)游客招徕
1.市外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来我市旅游,旅游人数累计奖
励。每家外地组团社年度累计向济宁市输送“二日游”及以上团
队游客达500人以上(含500人)1000人以下的,按每人5元奖
励;1000人以上(含1000人)2000人以下的,按每人8元奖励;
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按每人10元奖励。
2.市外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总数达到500
人次以上的,过夜游客每人次奖励10元,一日游游客每人次奖
励5元。
3.对全年承接“二日游”及以上团队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
上的本市旅行社,年终给予1万元奖励。
4.旅游包机奖励。对外地组团社从同一目标客源城市引来
一架旅游包机,包机人数为100—150人的,给予1万元奖励,
给予地接社0.1万元奖励;包机人数在150人以上的,给予1.5
万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15万元奖励;旅行社一年引来5架以
上旅游包机的,另外给予1万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1万元奖励;
一年引来10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另外给予3万元奖励,给予地
接社0.3万元奖励。
5.旅游专列奖励。对外地组团社从同一目标客源城市引来
一趟旅游专列,普通专列人数不少于360人,动车或高铁专列人
数不少于200人,给予1.5万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15万元奖
励;普通专列人数不少于500人,动车或高铁专列人数不少于300
人,给予2万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2万元奖励。
6.旅游大巴奖励。对外地组团社从同一目标客源城市引来
一趟大巴车队,人数在200—300人的,给予1万元奖励,给予
地接社0.1万元奖励;人数在301—500人的,给予2万元奖励,
给予地接社0.2万元奖励;人数在501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给予地接社0.3万元奖励。
7.自驾游车队奖励。对外地组团社从同一目标客源城市引
来一批自驾游车队,车辆30台以上,人数不少于120人,给予
5000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05万元奖励;车辆50台以上,人
数不少于200人,给予1万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1万元奖励。
(三)品牌提升
1.凡当年取得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或旅游强县、旅游强乡
镇、旅游特色村的单位,可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
万元奖励。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并通过验收
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当年评为国家5A、4A、3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省
旅游局验收合格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
当年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的,分别给予2万元、
1万元奖励。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地接营
业收入占50%以上的本市旅行社,本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长
10%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增长20%以上(含20%)的,给
予2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百强、省五十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奖励。
3.当年评为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
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4.鼓励旅游企业争创服务名牌、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等,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
2万元奖励。
5.鼓励培养旅游人才。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表彰荣誉的
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1000元奖励;市级职业化导游团队成
员,根据年终考核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6.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旅游商品设
计大赛特别大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等级分
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三、奖励条件
(一)组织旅游团队、旅游专列(含高铁)、包机、大巴车
队、自驾游车队来济宁旅游,旅行社须提前3天向市旅游局书面
申报,市旅游局出具确认函。须由本市旅行社接待,在济宁境内
驻留1晚以上,游览济宁至少两个县(市、区)3个以上A级
景区,且在旅游星级接待单位消费。
(二)旅游专列须停靠在济宁境内火车站;旅游包机须在济
宁曲阜机场落地;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自同一客源城市牌照
率80%以上,正常情况下须同时到达。
四、申报奖励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的
原件与复印件:市旅游主管部门的确认函、申报展台确认书和汇
款凭证等。
(二)本市旅游企业申请广告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
件与复印件:市旅游主管部门的确认函、与相应媒体签订的广告
宣传合同、在目标客源城市投放的平面媒体广告原件、当地媒体
开具的广告费用发票原件(经确认复印后退回)等。
(三)本市旅行社申报旅游线路创新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的原件与复印件:组团旅行社与接团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或行
程确认件、接团旅行社出具给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发票、济宁市酒
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住宿发票、济宁市景区(景点)
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门票存根等。
(四)市外组团旅行社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需提交以
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组团旅行社与接团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
同或行程确认件、接团旅行社出具给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发票、济
宁市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住宿发票、济宁市景区
(景点)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门票存根等。
(五)全年承接市外团队达到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申报奖
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组团旅行社与接团旅行社
签订的旅游合同或行程确认件、接团旅行社出具给组团旅行社的
旅游发票、济宁市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住宿发票、
济宁市景区(景点)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门票存根等。
(六)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济宁
旅游,外地组团社和本市地接社申报奖励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
旅游合同或行程确认件、市旅游局出具的确认函、接团旅行社出
具给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发票、济宁市景区(景点)接待旅游团队
登记表及住宿发票、济宁市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
门票存根等。申请大团队奖项的人数不再计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
(七)旅行社年度营业额增长10%和20%以上的本市旅行社
申报奖励的,需提供上年度和本年度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
审报告。
(八)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旅游强县、旅游强乡镇、旅游
特色村,国家级和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A级景区,全国
百强、省五十强的旅行社,新评定的星级饭店,好客山东农家乐,
省旅游局验收合格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国家级、省级名牌、品牌
企业,国家级、省级旅游表彰荣誉获得者,旅游商品获奖单位或
个人等,以国家、省、市公布的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五、申报方法
(一)申报时间:次年的1月15日—30日。每年度奖励
一次;若突破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投诉率等控制
指标的,取消奖励资格。
(二)申报方式:县(市、区)属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
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由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
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
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六、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解决。奖励单位和奖
励金额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意见。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人民政府《济
宁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济政发〔20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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