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旅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旅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济宁市旅游奖励办法

为迎接高铁旅游时代的到来,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

开拓旅游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企业,促进全市旅游产业科学

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济宁市行政区域外对济宁市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旅行社。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市场开拓

1.对参加国内、国际、北方旅游交易会并申报展台的单位,

按实际支付展台费用的1/3给予奖励。

2.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可,本市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

饭店联合在主要目标客源城市的党报、晚报类平面媒体投放广告

推介济宁市“二日游”及以上旅游线路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

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3.鼓励本市旅行社开发旅游新线路,设立旅游线路创新奖。

对招徕市外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新线路,给予1万元奖励。

(二)游客招徕

1.市外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来我市旅游,旅游人数累计奖

励。每家外地组团社年度累计向济宁市输送“二日游”及以上团

队游客达500人以上(含500人)1000人以下的,按每人5元奖

励;1000人以上(含1000人)2000人以下的,按每人8元奖励;

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按每人10元奖励。

2.市外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总数达到500

人次以上的,过夜游客每人次奖励10元,一日游游客每人次奖

励5元。

3.对全年承接“二日游”及以上团队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

上的本市旅行社,年终给予1万元奖励。

4.旅游包机奖励。对外地组团社从同一目标客源城市引来

一架旅游包机,包机人数为100—150人的,给予1万元奖励,

给予地接社0.1万元奖励;包机人数在150人以上的,给予1.5

万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15万元奖励;旅行社一年引来5架以

上旅游包机的,另外给予1万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1万元奖励;

一年引来10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另外给予3万元奖励,给予地

接社0.3万元奖励。

5.旅游专列奖励。对外地组团社从同一目标客源城市引来

一趟旅游专列,普通专列人数不少于360人,动车或高铁专列人

数不少于200人,给予1.5万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15万元奖

励;普通专列人数不少于500人,动车或高铁专列人数不少于300

人,给予2万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2万元奖励。

6.旅游大巴奖励。对外地组团社从同一目标客源城市引来

一趟大巴车队,人数在200—300人的,给予1万元奖励,给予

地接社0.1万元奖励;人数在301—500人的,给予2万元奖励,

给予地接社0.2万元奖励;人数在501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给予地接社0.3万元奖励。

7.自驾游车队奖励。对外地组团社从同一目标客源城市引

来一批自驾游车队,车辆30台以上,人数不少于120人,给予

5000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05万元奖励;车辆50台以上,人

数不少于200人,给予1万元奖励,给予地接社0.1万元奖励。

(三)品牌提升

1.凡当年取得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或旅游强县、旅游强乡

镇、旅游特色村的单位,可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

万元奖励。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并通过验收

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当年评为国家5A、4A、3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省

旅游局验收合格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

当年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好客人家农家乐的,分别给予2万元、

1万元奖励。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地接营

业收入占50%以上的本市旅行社,本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长

10%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增长20%以上(含20%)的,给

予2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百强、省五十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奖励。

3.当年评为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

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4.鼓励旅游企业争创服务名牌、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等,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

2万元奖励。

5.鼓励培养旅游人才。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表彰荣誉的

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1000元奖励;市级职业化导游团队成

员,根据年终考核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6.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旅游商品设

计大赛特别大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等级分

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三、奖励条件

(一)组织旅游团队、旅游专列(含高铁)、包机、大巴车

队、自驾游车队来济宁旅游,旅行社须提前3天向市旅游局书面

申报,市旅游局出具确认函。须由本市旅行社接待,在济宁境内

驻留1晚以上,游览济宁至少两个县(市、区)3个以上A级

景区,且在旅游星级接待单位消费。

(二)旅游专列须停靠在济宁境内火车站;旅游包机须在济

宁曲阜机场落地;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自同一客源城市牌照

率80%以上,正常情况下须同时到达。

四、申报奖励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的

原件与复印件:市旅游主管部门的确认函、申报展台确认书和汇

款凭证等。

(二)本市旅游企业申请广告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

件与复印件:市旅游主管部门的确认函、与相应媒体签订的广告

宣传合同、在目标客源城市投放的平面媒体广告原件、当地媒体

开具的广告费用发票原件(经确认复印后退回)等。

(三)本市旅行社申报旅游线路创新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的原件与复印件:组团旅行社与接团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或行

程确认件、接团旅行社出具给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发票、济宁市酒

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住宿发票、济宁市景区(景点)

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门票存根等。

(四)市外组团旅行社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需提交以

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组团旅行社与接团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

同或行程确认件、接团旅行社出具给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发票、济

宁市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住宿发票、济宁市景区

(景点)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门票存根等。

(五)全年承接市外团队达到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申报奖

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组团旅行社与接团旅行社

签订的旅游合同或行程确认件、接团旅行社出具给组团旅行社的

旅游发票、济宁市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住宿发票、

济宁市景区(景点)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门票存根等。

(六)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济宁

旅游,外地组团社和本市地接社申报奖励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

旅游合同或行程确认件、市旅游局出具的确认函、接团旅行社出

具给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发票、济宁市景区(景点)接待旅游团队

登记表及住宿发票、济宁市酒店(宾馆)接待旅游团队登记表及

门票存根等。申请大团队奖项的人数不再计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

(七)旅行社年度营业额增长10%和20%以上的本市旅行社

申报奖励的,需提供上年度和本年度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

审报告。

(八)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旅游强县、旅游强乡镇、旅游

特色村,国家级和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A级景区,全国

百强、省五十强的旅行社,新评定的星级饭店,好客山东农家乐,

省旅游局验收合格的乡村旅游合作社,国家级、省级名牌、品牌

企业,国家级、省级旅游表彰荣誉获得者,旅游商品获奖单位或

个人等,以国家、省、市公布的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五、申报方法

(一)申报时间:次年的1月15日—30日。每年度奖励

一次;若突破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投诉率等控制

指标的,取消奖励资格。

(二)申报方式:县(市、区)属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

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由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

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

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六、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市级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解决。奖励单位和奖

励金额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意见。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人民政府《济

宁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济政发〔20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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