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聊政办发〔2013〕28号
颁布日期:2013-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东昌府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305元/人·月提高到330元/人·月,其他县(市)保障标准也要根据经济增长率相应增长,具体标准由当地县(市)政府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800元/人年提高到2200元/人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要做好已保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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