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签发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31失效日期:2018-07-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签发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签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公安局

2013年7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签发办法

第一条根据《青岛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青人社发〔2012〕68号,以下简称《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签发,应根据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突出业内及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及发放工作。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员,可根据其申请和在青工作年限,一次性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

(一)获得国家、省或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友谊奖”表彰的外国专家;

(二)入选国家、省或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外国专家;

(三)列入国家、省或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重点或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的外国专家;

(四)入选中国或所在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member或fellow)的外国专家;

(五)国外知名高校及科研机构中担任过终身教授、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六)国外政府机构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设立机构中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校长等主要职务的人员;

(七)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总投资过千万美元的外资大项目总监职务以上的人员;

(八)本市纳税百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总监职务以上的人员;

(九)本市注册企业年薪达到65万元人民币(约合10万美金)的人员;

(十)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市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发放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依据《居住证暂行规定》有关条件,向聘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报。聘请单位及主管部门经审定无误后转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三)受理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受理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业内专家根据《居住证暂行规定》评审认定;

(四)评审公示。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签发证书。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签发《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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