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文号:日政发〔2013〕25号
颁布日期:2013-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对我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进行了清理。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3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1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92项。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后续监管工作,对下放的事权要及时组织县区政府(管委)承接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并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防止出现脱节和权力滥用,确保事权下放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下放方案,主动做好与市政府部门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承接机构、人员,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满足下放所需的软硬件条件要求,在规定的施行日期前完成职能移交工作。对市政府部门下放的事项,原则上都要进驻县区政府(管委)政务服务中心运作。

三、对于转报服务的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申请材料转报上级审批部门。申请人直接向市直部门申请的,市直部门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对于工商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前置审批主管部门要会同最终审批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不得相互推诿。

四、对取消和全部下放的事项,原审批部门不得变相审批;对下放的事项建立动态监管和评估机制,对不符合实际、不能满足便民高效等要求的下放事项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凡属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连同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权同时下放。各级监察机关、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下放的事权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权下放后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对涉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日政发〔2013〕25号(行政审批).pdf

http://www.rizhao.gov.cn/uploadfile/201311/201311260152428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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