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日政办字〔2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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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日政办字〔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文件审查工作,确保文件合法有效,提高发文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审查的范围
市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其他含有政策性措施内容的文件,纳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范围。
二、文件审查程序
(一)列入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写出送审报告、起草说明连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办理。
(二)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拟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由起草部门写出送审报告、起草说明,连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领导批示,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办理。
(三)市政府办公室在收到报请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时,认为含有政策性措施内容、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准后,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该文件时汇报审查意见;对含有政策性措施内容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有关要求
(一)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文件送审前须经本部门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文件,须附本部门局长(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会议纪要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及时报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性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确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四)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含有政策性措施内容的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文件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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