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泰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泰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泰政办发〔2014〕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泰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泰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8日
泰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为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能力和水平,建立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注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着力提升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通过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就业扶助等措施,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问题;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以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基础,建立健全市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具体承担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乡(镇、街道)建立儿童服务中心(站)和救助保护咨询点,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帮扶转介等服务;在社区(村)确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信息联络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络,逐步形成市(县)有救助站、乡(镇、街道)有救助中心、社区(村)有联络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
(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预防工作。设立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热线,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发挥基层组织优势,动员驻地单位和社区居民及时发现、报告、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组织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开展文明家庭评选活动,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建立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密切关注、及时疏导、妥善处置导致流浪未成年人产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帮助,提高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开展“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流出原因、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和智商等不同情况,实施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掌握基本文化知识,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流浪未成年人。
(三)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救助帮扶。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作用,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基本生活。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帮扶就业。
(四)做好被伤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被拐卖未成年人、弃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调查核实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事件,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打击操纵、胁迫、唆使、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及时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康复训练、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质量和水平。依托山东农业大学、泰山医学院等院校,在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设立“实践教学基地”,通过开设“阳光课堂”,增设母婴室、“类家庭”室、心理辅导室、法律援助室、未成年人文化长廊等形式,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技能培训、心理咨询、心理矫治等全方位救助保护。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将保护中心建设成有服务场所、有工作人员、有交通工具、有经费保障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引导培育民间力量等形式,用足用好社会资源,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向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2月底前)。组织专家对未成年人需求状况和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具体服务方案,提出改善建议。抽调相关人员,组织专业社工机构(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对全市未成年人基本状况进行摸底,建立未成年人基本信息库,尤其做好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问题儿童信息档案建设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3月1日-2014年10月31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发挥试点模范作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重点任务,分类实施社会保护计划,搭建服务平台,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1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各县(市、区)未成年人保护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表彰先进,弘扬典型,打造具有泰安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模式,争取在省内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泰安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牵头联络和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保障。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要注重加强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政策法规、思想道德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要创新工作载体,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升工作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作用,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社工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