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13〕22号
颁布日期:2013-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岱岳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山景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20元以上;泰安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80元以上;宁阳县、东平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以上。城市低保月补助水平达到月低保标准的65%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400元以上;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200元以上。农村低保月补助水平达到135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为民要办的实事之一。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尽快制定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方案,积极筹措资金,财政预算不足的要及时追加,确保低保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