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泰政办发〔2010〕59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其他县(市)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城市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以上,条件好的县(市)提高幅度可以更高一些。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60元以上。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可有较大提高。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70元以上。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是市委、市政府2010年为民要办的实事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做好资金测算,确保按新标准和执行时间及时足额发放,做到应保尽保,真正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年六月九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