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威政字〔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5〕171号)精神,做好我市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要于2015年11月底前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镇(街道)要于12月底前组建工作机构。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区市政府(管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仍不能满足普查需要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统计和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我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威海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http://zfxxgk.weihai.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83/site/art/2015/10/23/art_6993_141268.html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