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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威政发〔2012〕3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威政发〔2012〕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650元调整为2400元;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600元调整为4000元;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为2500元。
二、上述保障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市级对环翠区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给予补助,对其他市区不予补助;市级对省直管县农村低保对象按原确定的基数给予补助,省、市两级对其他市区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给予补助;市级对省直管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原确定的基数给予补助,对其他市区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800元给予补助,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给予补助。
三、各市区要根据调整后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做好预算安排,并按照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补助资金以社会化、货币化方式发放到户、到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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