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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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潍政发〔2010〕10号
为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服务手段先进、覆盖范围广泛的社区服务业网络,进一步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重点
(一)促进社区便民利民商业服务业发展。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和生活需要,合理配置超市、便利店、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快餐店、药店、理发店、洗衣店等社区商业必备性业态和购物中心、品牌专卖店、美容美发厅、咖啡馆、酒店等选择性业态。继续抓好社区商业“双进工程”,深化“放心早餐”、“放心肉”和“放心货”工程建设,争创一批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参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经营,支持连锁企业发展农村社区商业网点,满足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二)促进社区家政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家庭保洁、烹饪、保姆、老年人护理等多种类型的社区家政服务,重点扶持一批规模较大的社区家政服务公司。加强培训,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促进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业发展。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稳步推进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新建住宅区全部实施物业管理,积极探索和推进旧小区物业管理。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鼓励上规模、上档次的物业管理企业进小区实施物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四)促进社区文体娱乐服务业发展。建设并完善社区公共文体设施,鼓励兴办各种社区群众性文体组织。培育、发展以社区体育健身娱乐和社区体育竞赛表演为重点的体育市场。通过多样化文化娱乐项目的聚合经营,吸引和服务不同消费群体,提升整体服务功能。鼓励文化产业企业进驻社区,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五)进一步健全社区就业服务。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开发与社区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岗位,广泛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努力实现社区“双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消零。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能力。继续推进“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带动全市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深入发展。
(六)进一步健全社区为老服务。初步建立起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各种力量共同兴办社区养老事业。
(七)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实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全面落实集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创建一批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八)进一步发展社区科教服务。推进我市现有三个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的社区教育工作,力争有一个县市区设立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到2010年在全市城乡社区和行政村全部建成符合标准的文化中心和文化大院。大力挖掘社会资源,加强社区文化科普设施建设。
二、发展政策
(一)要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制定社区服务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公益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居住区配套公建,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在新建城区、旧城改造时,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建设兼顾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二)多渠道开辟公益性社区服务用房来源。享受国家供养、抚恤的社会“三无”优抚对象由福利机构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民政部门确认、房管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社区服务。提倡社会各界捐赠或免费提供社区服务用房。
(三)合理使用公共配套建筑设施。社区内政府提供的配套公建设施,用于无偿公益性服务项目的,应免费配用;用于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可按低于市场租金优惠价格租用。按规划由开发商提供的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倡导社区单位内部服务设施向社会及社区居民开放。积极引导社区内单位的科教文卫体场馆等设施向社会及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及文博单位、名胜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
(五)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社区经营性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扶持。对新创办的、专为社区服务配套的专业机构和社区服务业项目,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的,投入运营后,按对当地政府实际新增财政贡献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补助资金补助给项目单位60%,补助给项目所在社区40%。属中心城区的,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属其它县、市的,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六)实行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引导有实力的品牌连锁企业,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利民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对取得国家级和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当地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以上(五)、(六)涉及财政资助、奖励政策由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同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兑现。
(七)家政服务型企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总额给予适当补贴。
(八)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在社区内从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社区服务业领域就业、再就业,可以凭有关证件免费申办为期六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试营业执照,三年内免收各类登记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之外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对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受限制。经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同意的证明材料后,允许以沿街(巷)住宅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无污染、不扰民的社区服务业。
(十二)连锁企业在社区的超市、便利店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烟草等专营商品的,可实施由总部统一办理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后,其各连锁门店持总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申请每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创办企业的,根据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控制在20万元以内;对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暂定1年。
(十四)对于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个人或企业的授信业务在潍坊银行通常定价办法确定的利率基础上,原则上给予下调10-20个上浮百分点的优惠,最低可执行基准利率(已执行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除外)。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十五)对市里重点鼓励建设的社区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三、发展措施
(一)加强对社区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服务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切实落实财政扶持、税收减免、放宽市场准入、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社区服务业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二)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积极探索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社区就业、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业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从业认证制度,严格规范社区服务业经营行为。
(三)多渠道筹措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财政部门要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效促进社区公益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向社区服务业倾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兴办社区服务企业。逐步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四)提高社区服务业信息化水平。促进公共服务部门资源信息在社区的延伸和整合,加快法律服务、家政物业、商品配送、卫生保健、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等服务类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让群众更加方便地获得政府和社区提供的各项低成本服务。
二Ο一Ο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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