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潍政办字〔2015〕50号
颁布日期:2015-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出现众多在校外相对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看护、餐饮、休息等服务的小饭桌、托管班等机构(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从各自职责范围出发制定了一些管理措施,促进了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但还存在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到位,执法主体不清晰,在人身伤害、疾病传播、食品、消防、管理方面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责任

根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学生、初中生的实际,按照义务教育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出台规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住建、卫生计生、工商、食药、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到未经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接送校外托管机构学生活动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指导、督促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施工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内的传染病防治和相关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出具健康合格证明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食药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内学生饮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校外托管机构要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内,并设置单独出入口;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场地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核定;满足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和食品卫生条件;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

校外托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专人分管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明晰镇(街)、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具体责任人。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因责任落实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造成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证照和管理制度,做到亮证经营、制度上墙,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8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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