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6号)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编〔2014〕12号),组建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潍坊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市卫生局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我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3.承接原省卫生厅下放的社会资本(不含外资)举办的各类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行政审批职责。

4.承接原省卫生厅下放的医疗广告证明核发的行政审批职责。

5.承接原省卫生厅下放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的行政审批职责。

6.承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行政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职责,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职责。

7.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职责,相关工作由市医学会或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法人自主权。

4.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需要取消、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待国家和省明确主管部门后,再作相应调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强对医疗行业和市场的监督,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与信息工作。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监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贯彻落实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规范、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山东省药品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和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拟订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文稿起草、信息、年鉴史志工作;负责安全、稳定、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党务、群团和纪检监察工作;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人事科。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市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以及机关信息化工作。承担卫生计生对口支援有关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挂审批服务科牌子)。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综合性法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医政医管科。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护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承担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六)疾病控制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拟订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政策;拟订全市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承担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指导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建设;承担艾滋病防治、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

(七)药政科。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参与医院药事管理工作。

(八)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科。拟订全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全市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承担妇幼健康服务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信息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中医药管理科。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有关中医药标准;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十)基层指导科(挂计划生育管理科牌子)。承担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市、区)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机制;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十一)科教宣传科。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推动建立全科医师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市干部保健办公室。拟订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机关行政编制47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不包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名副局长兼任的副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兼任,另配专职副局长1名(副处级);市干部保健办公室主任按副处级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五)与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六)将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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