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实行统一标准发放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实行统一标准发放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4]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进一步调动农村户籍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积极性,缩小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差距,切实解决同役不同酬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关于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14年入伍新兵起,对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优待意义。自2011年起,市政府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提高了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即城镇户籍义务兵每人每年不低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村户籍义务兵每人每年不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发放。从近几年发放情况看,由于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从1万元到2万元不等,且与城镇户籍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差别较大(城镇户籍平均为3万元左右),造成农村户籍适龄青年应征积极性下降。为有效解决同役不同酬的问题,参照其他地市相关做法,采取全市统一标准发放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

二、统一优待标准。我市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自2014年入伍新兵起按照每人每年230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三、统一发放办法。农村户籍义务兵有关信息资料在每年征兵工作完成后,由各县(区)征兵办上报市征兵办,市征兵办审核汇总后,报市领导审批,尔后进行全市统筹,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15日前将统筹金额打到市民政局优待金指定帐户,市民政局按照同政发〔2012〕121号文件规定,于每年8月1日前统筹发放我市义务兵优待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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