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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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原则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先行试点,分步实施。在总结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及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五)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八)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上报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按规定程序执行。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二)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四)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五)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开始实施,2012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1年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县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十六)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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