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违法生育和杜绝政策外多孩生育的规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违法生育和杜绝政策外多孩生育的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各中央及省属企业:

抓好生育政策的落实,杜绝政策外多孩和减少政策外出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目标。为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大同市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违法违纪生育一直是困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城市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居住分散,单位管理不力,违法生育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尤其是政策外多孩生育时有发生,低生育水平面临着反弹的危险,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充分认识严格制止违法违纪生育和杜绝多孩生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从落实基本国策、构建和谐大同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把控制政策外生育及杜绝多孩生育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头等大事来抓,为“十二五”人口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二、明确任务,力争达到预期目标

按照今年省、市考核指标要求,城矿区类和新荣区要整体达到无政策外生育,农业一、二类县区80%的乡镇达到无政策外生育,全市要杜绝政策外多孩生育。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全市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杜绝政策外多孩生育。

三、多措并举,消除违法生育隐患

1、强化孕前型管理。掌握孕情动态,摸清育龄对象结婚、怀孕、生育情况,是确保无政策外出生和多孩出生的基础。乡镇服务中心要坚持抓好以查环、查孕、查病为核心内容的技术服务,实现孕前型管理。要通过周密、细致的查环查孕工作,建立严格的孕情跟踪制度,提高孕环情监测和跟踪随访服务率,发现政策外怀孕要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政策外出生的隐患。

2、认真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强化优质服务,是不折不扣抓好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的保障。已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子女的夫妻,一方要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不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政策外生育和杜绝政策外多孩出生,要狠抓双女户绝育的落实;对未落实相应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各行政村(居)要进行集中复查,经医学检查能够落实的必须落实,确实有手术禁忌症的要及时按规定出具有效证明。同时,对违法生育人员要加大征收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在严格征收标准、规范征收程序上,确保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到位。

3、继续引深“三无”创建活动。继续推进“无政策外生育、无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无政策外多孩生育”创建活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把创建任务落实到人,建立县级领导包乡镇(街),乡级领导包村(居),村级领导包户责任制。同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要通过明确乡村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规范,具体到户,落实到人,定期上门随访服务,了解需求,提高服务的针对性、主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使“三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4、认真落实计生各项惠民政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一定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按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等待遇;对独生子女在入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确保享受应有的优先优惠政策,认真兑现奖励资金,增强政策实施效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农村计生家庭按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奖励金。同时,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对农村领证独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奖励、优惠、扶助、保障的政策措施;要制定出台对自觉落实上环、结扎手术的育龄妇女和对因避孕措施失败造成意外怀孕,自觉落实人流或引产手术的已婚育妇的奖励制度,积极引导群众自觉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减少非意愿妊娠和政策外生育。

5、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要认真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摸清违法违纪生育人员的真实情况。各乡镇(街)要摸清所辖区域内所有人口的生育、节育情况。对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查孕服务。同时,要抓好对违法生育人员的上报、查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经济和党政纪处分。

四、严格奖惩,营造良性竞争氛围

为减少政策外生育和遏制政策外多孩生育,要建立动态奖惩制度,对违法生育问题严重的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奖励

1、对完成控制违法生育和多孩生育考核指标的,经市人口计生考核组验收,确实达到无违法生育的乡镇(街),市人口计生领导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对所在县区给予加分奖励。

2、对政策外怀孕、生育和包庇、隐瞒政策外多孩生育等行为据实举报的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无违法生育的,由所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年终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惩处

1、未完成政策外生育控制指标或政策外多孩生育严重超标的县区,当年不得评为综合先进单位。

2、连续两年有政策外多孩出生,且政策外生育较严重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先,考核当年要列为市重点管理对象。

3、未按《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违法生育人员进行经济和政纪处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当年先进和劳动模范评选,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4、行政村当年有政策外多孩生育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村服务员年度奖金,情节严重的,辞退或解聘。

5、对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不制止、或隐瞒、包庇,甚至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提拔任用限制期未满人员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法生育的个人,除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内还要进行以下责任追究:

(1)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已被录用或聘用的,要予以辞退。

(3)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在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4)农民、群众违法生育不得享受低保待遇,在村委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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