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4〕36号
颁布日期:2014-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晋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自1980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我市的地名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自然村名称、居民地名称消失,新生地名大量涌现,原有地名变更频繁,地名信息老化、内容单一,地名管理手段落后,严重制约着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对地名资源的需求。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任务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

(二)普查任务。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原国家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具体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完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时间安排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统一安排,我市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县(市、区),各单位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地名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晋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1.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研究制定地名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市地名普查办职责:制定晋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宣传;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现势性。成员单位日常联系采取联络员及通报制度(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具体实施方案,2014年10月底前报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积极组织市、县(市、区)地名普查人员参加省、市的地名普查业务培训。

(三)收集资料。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及省、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完善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九)检查验收。在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统一组织下,省地名普查办具体安排下,市地名普查办具体负责全市地名普查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将出具关于各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

(十)成果审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省地名普查办和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二)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省、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省、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1.晋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晋城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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