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4年度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4〕30号
颁布日期:2014-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4年度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中央、省属驻市煤矿企业和地方煤矿企业:

《晋城市2014年度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晋城市2014年度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

实施方案

为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41号)精神,解决全市低收入农民群众冬季取暖用煤困难,促进煤炭企业和农村协调发展,现制定2014年度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供煤实施方案如下:

一、供应范围和标准

(一)供应范围

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的范围为我市2010年度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农民人均收入两倍(4736元×2)水平的农户。

(二)供应标准

对全市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实行免费供应。三人及以下户,每户供应1吨,四人及以上户每人不低于0.3吨。所供煤质为3号煤,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其它指标符合有关要求。

二、供煤企业和方法

(一)供煤企业

晋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均承担供煤任务。

(二)供煤方法

1.各县(市、区)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供煤工作领导组根据本区域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总量及本区域各煤矿企业产能分配供煤量,制订本区域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需对接表并报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供煤领导组。市里统筹的,由市供煤领导组安排。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本区域供煤方案,按乡镇或按村开具提货凭证。各乡镇或村持提货凭证和乡镇政府介绍信到供煤企业提货,供煤企业收回提货凭证,并开具相同数量的专用销售票,用户凭专用销售票过各检查站点。专用销售票由各乡镇统一回收后上交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3.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运输组织工作按省政府晋政发电〔2012〕9号文件精神执行。

4.各供煤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供煤计划,自觉做好煤炭供应工作,供给低收入农户的煤炭要保质、足量、按时供应,严禁缺斤短两、掺杂使假。

三、供煤时间

今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从5月份开始启动,6月开始供煤,至8月底结束。所有供煤企业必须在8月底前供应到位。

四、供煤政策

1.供煤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摊入成本,不计收入,免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提货凭证编入相关会计凭证。

2.承担公路煤炭运销管理的部门或单位要开辟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运输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凡我市境内公路沿线的煤炭运销管理站点、路桥收费站点及煤焦营业站对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运输车辆,凭专用煤炭销售票,免收运销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五、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成立晋城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

组长:王树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田志军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

李俊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晚畴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监察局、财政局、税务局、质监局、交警支队、煤运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负责牵头具体工作的落实。

办公室主任:崔晋宁(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煤矿主体企业及各供煤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在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共同推进。

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负责牵头统筹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煤源和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专用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市属煤炭企业的供煤工作;负责周报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农户供煤的全面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市属煤炭企业供应本区域低收入农户的冬季取暖供煤工作,组织供需双方做好对接,保证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不缺户、不少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低收入农户数,经公安等部门核实并公示后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具体负责组织按时按量将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到村,供应到户;

质监部门负责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计量和质量的监管工作,供煤期间要对供煤企业进行煤质及计量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各级供煤领导组办公室。按时完成供煤领导组交付的监督检验任务;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税费和基金免缴政策;

交通部门负责确保运输畅通;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协调落实本县(市、区)管理煤矿的供煤工作;

市煤运公司各煤焦营业站对运输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车辆凭专用票据快检、快验、快放,确保畅通。

(三)工作安排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核查清楚低收入农户情况。要在去年低收入农户供煤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低收入农户数及需要供煤量,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以正式文件将户数、供煤量、煤源计划等情况于5月底前报市供煤领导组。所有享受免费冬季取暖供煤的低收入农户,一律经公安派出所、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进行公示。其中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户籍登记状况进行审核,村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户籍和收入状况进行审查。

2.落实煤源,制订实施细则。泽州、高平、阳城、沁水等主要产煤县(市)要根据本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产能、煤种,按乡镇、村落实煤源;城区、陵川、开发区等非主要产煤县(区)煤源由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因地制宜、公开透明、利于落实、加强监督”的原则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低收入农户供煤实施细则,并报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3.组织实施。今年的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供煤工作从5月份启动,5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户数和供煤数量核实、煤源落实,6月15日前完成提货凭证开具、与供煤企业对接落实具体供煤日程等工作,6月20日开始供煤,8月底前结束。各煤矿企业要根据下达的供煤任务、时间及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用煤单位协商,合理安排供煤时间及数量,确保按时完成供煤任务。市及各县(市、区)供煤领导组要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实行县(市)、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制度。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低收入农户供煤组织工作。实行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三级领导和供煤企业包保责任制,要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机构,全过程协调解决所包保的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因不配合工作、推诿扯皮造成本区域不能按期完成供煤任务的,将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供煤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继续实行周报制度。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实施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供煤企业要确定专人,在每周五下午四点前,逐级汇总上报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进度情况。

3.加强供煤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定,严禁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流入市场、拉出境外;坚决杜绝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缺斤短两等行为;坚决打击收购、套购、制假、贩运、倒卖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等不法行为。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举报电话,设专人负责处理相关举报。举报电话除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外,要报市供煤领导组在市级媒体统一公布。

六、监督考核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本区域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政策落实到位,好事办好。市供煤领导组要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和供煤企业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进行督查检查,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2014年度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工作组织不力、执行不到位、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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