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农改办[2008]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3号)、《山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0]110号)部署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我省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2.公开透明。所有清理核实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是经过公示无异议且经过审计确认的债务,采取统一的政策进行化解。。
3.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地方化解债务工作的积极性,中央、省级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了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已化解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的任务,不予奖补或相应扣减奖补资金。
4.顺序化解。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再化解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在此基础上,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5.直接支付。偿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二、化债范围、内容及工作目标
(一)化债范围及内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目前各县(市、区)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指“普九”工作期间以外到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口径与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范围相一致。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农改办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从2010年1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确保在2011年9月前全部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务,并在全市建立制止产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有效机制。
三、确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债务的利息问题。集资或筹劳所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只偿还本金或当时劳务价值,不再计算利息;对于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要按金融机构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向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干部等个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凡借款合同利率低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凡借款合同利率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与债务发生和截止时间一致。
(二)关于“白条”债务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欠据,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视为债务;账簿没有原始记载,且公示有异议的,不属于债务。对于数额较大的债务,要视为可疑类债务,重点进行核查、审计。对为骗取偿债资金伪造“白条"或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问题。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有关政策问题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农业厅关于我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若干政策问题及处理意见》(晋财农改[2008]9号)精神为准。
四、债务规模结构和偿债规划
(一)债务规模结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审计确认总额共计l3668.557万元。其中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总额2762.1万元,占债务总额的20.21%;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10906.457万元,占债务总额的79.79%。涉及项目笔数为2396笔,债权人2005人。
债务按负债主体划分:农村中小学校5044.93万元,占36.91%;乡镇政府l545.34万元,占ll.31%;村民委员会7078.28万元,占51.78%。债务按资金来源划分:金融机构贷款852.07万元,占6.23%;施工单位垫款8713.75万元,占63.75%;欠个人款项1869.68万元,占l3.68%;其他应付款2233.05万元,占l6.34%。
(二)偿债规划。全市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为13668.557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11913.78万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87.16%;市级财政安排补助877.39万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6.42%;县级自筹偿债资金877.39万元,占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6.42%。全市在2011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务。
五、偿债资金来源、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我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采取分级负担、各级安排和筹集偿债资金的办法。
1.中央及省级奖补。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对我市进行专项补助,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于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后兑现。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
2.市级财政支持。在中央及省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级按各县资金缺口一半安排专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市级化债资金总额占到我市全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6.42%,确保所属各县圆满完成化解任务。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筹措。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同时通过采取盘活闲置资产化债、资产或产权转让化债、冲抵三角债销债、降息减债、协商减债等多种措施以及充分利用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赠资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足额到位,不留缺口。化债资金具体安排情况如下表:
晋城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及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名称
债务额
中央和省级补助
占债务的比例%
市级
补助
占债务的比例%
县级
安排
占债务的比例%
城区
1338.6070
1044.110
78
147.25
11
147.25
11
泽州县
1501.0925
1350.980
90
75.06
5
75.06
5
高平市
2513.8253
2262.440
90
125.69
5
125.70
5
阳城县
4394.1006
3727.420
85
333.34
7.5
333.34
7.5
陵川县
1768.9496
1592.050
90
88.45
5
88.45
5
沁水县
2151.9820
1936.780
90
107.60
5
107.60
5
总计
13668.5570
11913.780
87.16
877.39
6.42
877.39
6.42
(二)偿债资金管理。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规范、合理、科学使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库[2009]26号)要求管理、支付偿债资金。各级安排和统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的特设专户,除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外,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在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支付用于非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
六、化解债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订化债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根据本方案,认真制订本地、本系统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要在落实偿债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细则。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报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各县(市、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对锁定债务进行再公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协调审计、教育、农业、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村、学校、国有农场进行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l0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要及时停止化解。
(三)建立债务台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锁定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并根据本地债务化解工作进展,实行动态管理。
(四)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妥善化解债务。遵循化债原则,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五)实行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制。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行直接支付,由国库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入账户;债权人是农民或个人的,要由国库部门通过金融机构采取“一卡通”办法偿还,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
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村委、中小学校、国有农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七、化债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领导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及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办法等相关配套措施,按进度拨付化债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将化解债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认真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宣传工作,努力做到化债政策、方法和程序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妥善处理好矛盾,保证化债工作平稳运行。
(四)坚决制止产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涉及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自身财力举债搞建设、上项目;要严格审核农村中小学校各项预算支出,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无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及投资坚决不予批准。强化债务约束机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将举借新债和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应,普查、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设置、公布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咨询和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对前偿后欠、边偿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级化债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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